审计署郑州办积极探索创新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来源:审计署郑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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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办结合办内实际,于2008年11月出台了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经过两年的考核实践和不断的探索创新,郑州办于近日印发了新的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增强了考核的导向性、科学性、客观性、灵活性。
    将公务员考核纳入处室目标考核、特派办考核的整体框架,强化考核的导向性。围绕审计署各项要求,结合特派办考核、处室目标考核各项指标,探索制定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使注重工作实绩、推动科学发展的考核导向更加清晰,使特派办考核、处室目标考核、公务员考核环环相扣、紧密相连,通过个人能力业绩的不断提升,促进各处室审计业务的持续改进,进而推动全办整体工作的长足发展。
    将公务员考核按照不同部门和职位进行分类,增进考核的科学性。鉴于业务处室和综合处室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同,对审计业务类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分类考核,各有侧重,前者突出审计业绩成果,后者强调日常基础工作。鉴于处室主要负责人、其他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履行的职责权限不同,对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分类考核,将处室主要负责人考核与处室业绩挂钩,并区别设定了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的考核指标分值。
    将公务员考核五大指标进一步细化、量化,凸显考核的客观性。结合特派办工作实际,将德、能、勤、绩、廉五大指标细化为更加具体、可量化、可衡量的二级指标,并分配不同分值和权重,使整个考核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客观性、适用性、可比性,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个人的能力素质水平和工作业绩水平。
    将公务员考核与激发个人工作积极性有效结合,注重考核的灵活性。考核实施办法既坚持原则性又不失灵活性,较好地发挥了考核的激励作用。例如,对处室主要负责人因业绩突出被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所在处室其他成员1个优秀等次名额,这有助于激发其他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又如,按照办里安排参加审计和审计调查15天以上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可获得相应的量化得分,这有助于促进综合处室人员自觉学习业务、积极参与审计,实现全面发展。(肖世让 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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