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8年10月制定于柏林
- 1985年5月修订于东京
- 1997年10月修订于雅加达
序言
鉴于认为有必要建立最高审计机关的地区组织,以便增进本地区最高审计机关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
鉴于不断认识到有必要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和提高对亚洲地区内各最高审计机关的支持;
鉴于上述愿望能够通过成立一个地区性最高审计机关组织而有效地实现;
因此,现已同意成立一个地区性最高审计机关组织,以下称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ASOSAI)。
第一条 目标
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的目标包括:
1、 通过公共审计领域里思想和经验的交流,增进各成员机构之间的了解和合作。
2、 为政府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
3、 成为本地区公共审计领域的信息中心和联系世界其他地区审计组织和机构的纽带。
4、 增进各成员机构的政府审计人员之间和各地区组织之间的密切协作和兄弟关系。
第二条 职能
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的职能包括:
1、 召集会议和研讨会,交流公共审计领域的思想和经验。
2、 鼓励和推动研究工作、出版审计及有关领域的研究论文和专业文章。
第三条 成员资格
第一款 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的成员由创始成员、成员和非正式成员组成。
第二款 创始成员系签署本章程的成员。
第三款 成员系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成立后自愿加入,同时又是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员的亚洲和大洋州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
第四款 非正式成员系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成立后自愿加入,但须等待批准成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员的亚洲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
第五款 在成员机构向理事会提交退出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后,该机构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
第四条 组织
第一款 组织机构的构成是:
1、 大会
2、 理事会
3、 秘书处
4、 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 大会
第一款 大会由代表各成员机构的各国最高审计机关首长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组成。
第二款 大会拥有下列的权利和职责:
(1) 制定必要的方针、政策以实现本组织的目标;
(2) 从大会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
(3) 从大会成员中选举理事会成员;
(4) 从大会成员中选出理事会成员以外的两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
(5) 决定下届大会的东道国;
(6) 制定本组织的大会和其他机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程序。
第三款 在大会会议上,每一位成员拥有一票表决权,非正式成员没有表决权。
第四款 大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如理事会全体成员或本组织多数成员提出要求,还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五款 全体成员的简单多数即构成大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成员的简单多数做出。
第六条 理事会
第一款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关,由按下列方式产生的九名成员组成:
(1) 理事会主席系首席执行官,由上届大会东道国的最高审计机关的代表担任。
(2) 两名指定成员, 一名来自下届大会东道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另一名是根据本章程第七条选出的秘书长。
(3) 一名指定成员,由理事会根据该成员机构对亚洲审计组织所做的全部专业贡献进行任命。
(4) 由大会推选出另外四名成员。
第二款 理事会应根据大会颁布的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并为专门目的和专门项目任命委员会。
第三款 理事会应就其活动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
第四款 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第七条 秘书处
第一款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应是一个成员国最高审计机关的首长,并由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款 秘书处应履行下列行政和财政职能:
(1) 保管全部帐目、记录和档案。
(2) 在成员国最高审计机关之间进行经常性的联络并传播信息。
(3) 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并提交所有帐目的财务报表以供审计。
(4) 完成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财务
第一款 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的财政年度为日历年度。
第二款 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的三年度预算由秘书长拟定,并在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长向大会提出。
第三款 每一位成员应向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缴纳如下费用:
(1) 加入组织时缴纳500美圆入会费。
(2) 每年缴纳与其向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交纳的年度会费金额相等的会费,最低不少于500美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
第一款 审计委员会每三年对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的帐目进行一次审计,并在三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之内向大会提出报告。
第二款 秘书长应委派其所在的最高审计机关的一名官员,对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每年的帐目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条 修改规定
第一款 本章程可在大会的例会或为此目的召开的特别会议上,经本组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进行修改,但必须在开会前三个月将召开此类会议的通知及提出的修改意见送达各成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