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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出纳”伏案记——宁波市审计局查处一挪用公款案纪实(07-8-16)


   来源: 宁波市审计局 
 
  2006年底,宁波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2005年度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抓住资金流向和业务流程,对大额资金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对重要业务活动围绕业务流程,环环相扣,关注业务关键点,做到点线结合,织成一张审计“网”,一举查出该单位出纳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余万元的违法事实,让一个在同事眼中的“好出纳”伏法归案。
 
上下对账  发现疑点
 
  宁波市市级机关房管所是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审计人员在对该单位延伸审计中发现,2005年,房管所以“2004年房租”的名义缴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17万元,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手续基本齐全,未见有破绽之处。但审计人员仔细核对发现,房管所上缴给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租费,款项来源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先以“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名义划入,然后由其转拨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什么要自付房租费?为何要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资金周转?审计人员决定弄个究竟。
 
顺藤摸瓜 深入审计
 
  带着这些疑问,审计人员进一步进行查证核实。结果发现,这笔款项是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中山广场停车场空余车位进行收费所得。中山广场停车场由市级机关事务管局行政保卫处进行管理,2005年以前的收费,先存入以行政保卫处干部卢某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中,然后通过机关房管所以房租的名义上交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2005年,款项的管理工作移交财务处管理,并由徐某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卢某也将以前年度的停车费余额共2000余元移交给徐某。至此,前面的“房租”款项来源已水落石出。那么,2005年及2006年的收费又是怎么使用的呢?
 
举一反三  发现问题
 
  审计人员通过账面查证,未发现房管所2005年及2006年上缴“房租”记录。同时,经询问得知,这些款项一直由徐某一人管理,收入定期与停车场收费管理人员核对,两年来都只有收入,未发生任何支出。2006年12月14日,在审计人员要求下,徐某提供了该两年度收费情况明细表,但对存折和银行对账单资料却支支吾吾,闪烁其词,一直不肯拿出。在审计人员的再三要求下,徐某才于2007年1月15日很不情愿地提供了银行对账单资料。审计人员仔细核实对账单后发现,在账户运行期间,2005年12月25日和2006年3月2日、7月11日、11月13日,分别有支出4000元、35000元、50000元和25000元,合计114000元,与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未发生任何支出”的情况不符。于是,审计人员紧紧抓住这个疑点兵分两路:一方面,同交警支队联系,核实购买收费票据的数量、金额,以确定收入是否齐全;另一方面,将徐某处登记的收入台账同停车场收费管理人员卢某的台账进行逐笔核实,以确认支出是否属徐某个人行为。最终,在事实面前,徐某承认支出属其个人行为,迫于压力,在审计发现后将挪用款项解交原存款账户。
 
回首卷宗 思绪万千
 
  2007年1月30日,宁波市审计局将徐某涉嫌挪用公款情况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近期,经检察院公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他,平时看起来兢兢业业,同事眼中的“好出纳”,为什么会落此下场?回首卷宗,审计人员思绪万千。从整个案件看,导致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内部监督控制制度的不完善,为违法乱纪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审计发现,个别单位为了小集团利益,将租金收入、收费收入私设“小金库”,以个人名义存取,客观上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同时,由于以私人名义开户,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等人员碍于情面,不会主动去监督、检查款项管理、使用情况,使单位“小金库”成了个人的“提款机”。(周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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