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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0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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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对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镇党政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最近,青岛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和国资委联合出台了《青岛市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对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审计内容与范围、审计实施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审计原则。《办法》把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镇长、主任全部纳入审计范围,规定了“任中为主、逢离必审”的审计原则,在其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二是强化了审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初由组织部门拟定,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组织部门出具委托书,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三是针对不同审计对象规定了相应的审计内容。对镇党委书记审计侧重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以及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情况的审计,检查是否存在短期经济行为;对镇长(主任)重点检查执行有关经济决策、财经法规、内控制度情况及日常财务管理情况等。

  四是将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公告范围。《办法》规定,各区(市)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通过审计公告、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会议通报等形式不定期发布。

  五是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归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察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依据,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结果落实情况,应当列入区(市)对被审计对象单位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评先创优或奖励表彰的重要参考依据。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对镇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行为,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经济职责,加强廉政建设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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