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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0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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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政勤政,近日,青岛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7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该市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体系的空白,对推动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对象、内容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责任追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出现问题的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的原则,分清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适用对象是被审计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办法》重点对决策失误造成财产损失浪费、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流失、乱集资乱摊派、账外设账、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擅自减免非税收入等10类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调离或免职,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明确规定,经审计综合评价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一般等次或一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责令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检查,或给予诫勉;连续两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调离或免职。

  《办法》严格追究程序,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将根据审计结果,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提交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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