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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等暂行办法(0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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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安徽省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暂行办法》,使其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变,促进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利用审计结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关于任中审计的办法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满三年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任中审计。领导干部任中审计主要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进行。特殊情况,亦可单独进行。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前,审计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中审计项目初步计划;组织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计划和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商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中审计项目建议名单,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审计机关出具任中审计委托书。审计机关完成任中审计项目后,向本级党委、政府或者委托、授权部门提交任中审计结果报告,抄送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有关规定,将任中审计结果报告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依据,并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经本级党委、政府或者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将任中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审计公告。

  关于专项审计的办法规定,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小、没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及行政审批和收费权、群众反映问题较少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离任时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专项审计。有关部门可以在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执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效益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遵守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等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选择两项,委托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审计工作开始三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审计组的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接到审计组的专项审计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关于专项审计调查的办法规定,对于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线索比较清楚、与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相关、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通过现有审计手段可以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特定事项,在领导干部任期内、考察、考核、任职公示期间可以安排专项审计调查。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认为应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查证的,报请党委、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审计机关出具专项审计调查委托书,说明被调查的对象、查证事项及要求等。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调查委托书,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委托部门人员参加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或者遇有受审计权限、检查手段等条件限制难以查证的违法违纪问题,以及需要暂行中止调查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派出调查组的审计机关报告,并同时与委托部门沟通、联系。调查组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领导干部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领导干部在接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五日内(特殊情况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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