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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12.25)
【时间:2003年12月25日】 【来源:】 【字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

 

 

                         ○○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秉公执法,促进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计纪律告知 

    第一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告知,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以某种形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向被审计单位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  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联系电话。

    第三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将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向上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计组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兼职监察员填写报告表,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特派办向本办纪检组长报告,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报告表。

    三、审计廉政回访

    第十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廉政回访,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回访内容:

    (一)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

    (四)审计组执行其它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  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驻审计署纪检组组织,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制定回访计划,开展回访活动,总结回访情况。

    第十三条  特派办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办党组纪检组组织,办公室、机关党委、人教处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开展回访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征求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法,了解执法执纪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抽查的方式,注意达到一定的回访率。

    第十六条  审计廉政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防止片面性。

    第十七条  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写出书面汇报,并交有关部门妥善保存。回访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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