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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一盐场财务科长挪用公款获刑9年(06-11-15)
【时间:2006年11月15日】 【来源:】 【字号:
 

  本报讯   最近,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三圩盐场财务科长欧某有期徒刑9年。

 

  今年8月,一封举报信送到了响水县领导手中,举报盐场财务科长欧某有经济问题。为弄清情况,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县领导要求审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该场428121号凭证反映,该场支付71.59万元用于职工工资发放,但凭证后面未附职工工资发放表,只有一张情况说明,支付现金是用于发放职工2004年效益工资,会计凭证是由财务负责人欧某填制的。审计人员找到现金会计林某了解这70多万元现金的去向。开始,林某疑虑重重,不敢说,后经审计人员告知其问题的严重性,林某最终说出了隐情:今年年初,为了及时与职工兑现效益工资,场领导要求财务科做好资金结算工作,财务科长欧某指派林某从银行基本账户上提取现金71.59万元,将其中的56.59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其余15万元交给欧某,由其个人使用。

 

  县审计局及时将情况向县领导汇报,并通报给纪检、检察部门。随后,检察、纪检、审计部门主要领导专门召开联席会议,重点会诊案件的查处方案。随后,审计部门重点对该单位的现金、应收票据等进行突击检查,查找案件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则派出得力人员,全程参加审计,配合审计人员调查取证,并提供必要的办案手段和工具;检察机关根据审计提供的案件线索、疑点,及时进行侦查取证。

 

  在此后的45天中,纪检、审计人员共查阅账册70多本、凭证350多本、单据25000多份,核对了5家银行的15个营业部、办事处,走访调查了45个单位和个人,共发现案件线索36条。检察部门根据审计提供的案件线索,最终查清了欧某等人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挪用单位资金,并使用单位银行汇票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累计达698万元。目前,已追回资金120万元,检察部门还扣押了210万元涉案物资。(薛正春   潘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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