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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征地补偿款分配之谜——厦门五缘湾征地拆迁腐败窝案破获记(06-12-22)
【时间:2006年12月22日】 【来源:】 【字号:
 
  2006年3月至6月,厦门市审计局投资处在对厦门土地开发部门土地收储征地拆迁费用的审计中发现,国有企业厦门市轻工业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在五缘湾征地拆迁补偿款再分配中,由于一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造成国有资金严重流失。在审计、纪检、检察三部门联手查处下,五缘湾征地拆迁腐败窝案成功破获,挽回资金1835万元。

  五缘湾位于厦门东北部(厦门市湖里区),按政府规划,五缘湾将建设成为厦门的一个内湾、现代化新城区。2001年10月,厦门市政府划拨五缘湾用地2.33平方公里作为土地开发部门进行内湖整治及填海造地工程用地;五缘湾等地块12个项目征地拆迁费用18.01亿元。

  五缘湾地块由归属Q公司的前哨盐场和归属厦门市湖里区钟宅村委会的钟宅盐场组成。2005年12月,管理五缘湾征地工作的土地开发部门、湖里区政府与Q公司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为10693.64万元。截止2006年2月,Q公司收到政府拨给的五缘湾征地拆迁补偿款10088.64万元。由于2004年该公司将前哨盐场承包给私营企业某农场公司,因此赔付对方6525.86万元,其中,某农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某分得3800万元。

  Q公司与某农场公司只是养殖承包经营关系,作为此地块使用权人理应只赔付某农场公司青苗及其所建的地上附属物即可,剩余归Q公司所有。但事实上,承包仅一年的某农场公司薛某分得3800万元。“为什么薛某在如此短暂的承包期获得如此之多的征地补偿款?”审计人员心中产生了疑问。在Q公司调查时,审计人员又从一份合同中看到,承包人承包亩数是1080亩,而另一份赔偿协议显示,某农场公司等承包商实际获得赔付是1492.27亩,前后比照,Q公司多赔付承包商412.24亩,多补偿1337万元。合同承包亩数与实际赔付亩数相差几百亩,造成多补偿私营企业主上千万元,这又是为什么呢?审计人员还从赔偿情况有关资料中发现,某农场公司排洪沟评估补偿1300万元,但实际赔偿977万元。

  为查清这些疑点,审计人员到负责拆迁工作的某路桥拆迁公司调查。经办人黄某对有关问题却遮遮掩掩,有意回避。审计组经分析推断,Q公司与某农场公司双方企业主在征地补偿上可能达成某种“君子协定”,导致在征地补偿款再分配中,Q公司得小头,而私营企业得大头,最终双方从中获利。鉴于疑点重大,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取得联系,决定以审计名义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今年4月,办案人员悄悄走访了一个有关人员,他介绍说:“五年前承包了Q公司的前哨盐场,2004年春节前后该公司经理欧阳急着催收,中途辖区有个片警做我的‘思想工作’,不得已我只好退出承包。”

  警察为何插手这件事,赶走原承包人用意何在?办案人员迅速对该片警展开调查。调查了解,该名片警系厦门市某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一名治安民警,姓李,分管五缘湾辖区。办案人员找到李某,在确凿证据面前,李某坦白了与薛某等人共同投资钟宅内湖养殖、种植项目,在政府征地拆迁中非法获得500万元补偿款的犯罪事实。与此同时,办案人员查明,欧阳作为盐场的业主代表,完全丧失立场和原则,在排洪沟评估报告未出具前就与薛某签定977万元排洪沟补偿协议。

  违法违纪事实清楚,与此案有牵连的欧阳等有关人员相继被纪检监察部门“双规”。通过细致调查、审讯,很快查清了案情:

  2004年3月,某农场公司薛某、警察李某及有关人员在得知前哨盐场的土地将被征用后,通过做“工作”从前哨盐场原承包人手中夺得承包权,并于2004年6月至2004年11月间,在账外共同投资374万元进行盐场改造,用于水产养殖和果树种植(根据Q公司与某农场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此地块仅用作水产养殖,未经Q公司许可不得搞果树种植,为了得到更多的征地拆迁补偿,薛某等三家养殖户悄悄种植了果树)。

  2004年9月,厦门市湖里区政府发布五缘湾土地征用公告后,薛某等三个股东商议给征地拆迁人员好处以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款。期间,薛某和李某曾两次向欧阳承诺征地补偿后给他50万元好处费。对某湖里区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周某、工作人员陈某和某路桥拆迁公司职工黄某3人,也都当面作了事后给予好处的承诺。

  2005年3月,由于得到薛某的承诺,负责拆迁工作的黄某在丈量薛某等人种植的芒果亩数时,虚增种植面积,致使多补偿701万元。负责拆迁监督工作的周某与陈某,不仅没履行对补偿程序的监督职责,还利用私人关系找来评估机构为薛某等人改造的排洪沟作不实评估。作为盐场业主代表的欧阳明知芒果树种植面积计算严重失实但仍认可丈量评估结果,并将排洪沟的部分设施209万元重复补偿给薛某等人。
 
  2006年2月,薛某等人在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分别送给周某、陈某各20万元,黄某10万元,3人均收下并用于个人消费或存入个人账户。至案发时,欧阳因顾虑风险太大未敢接受薛某送给的50万元。但此前,薛某曾于2005年底送给欧阳4万元,欧阳将该款作为个人股金投入一贸易公司。

  欧阳等4名公职人员对接受薛某等人商业行贿供认不讳。审计取证结果认定,Q公司多付给某农场公司薛某等3名养殖户征地补偿款1335万元。鉴于国家公职人员欧阳、周某、陈某、黄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导致国有资金严重流失,行为涉嫌犯罪,厦门市纪委于2006年5月将欧阳等人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其余涉案人员也得到应有惩处。(黄威飘   吕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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