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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一起以信用证为诱饵的特大诈骗案
【时间:2003年01月23日】 【来源:】 【字号:
日前,浙江嘉兴对一起以信用证为诱饵,诈骗金额高达680多万元的特大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主犯赵忠汉、陆德年和从犯周尧妹、史燕燕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15年、10年和5年有期徒刑。
赵忠汉是江苏南通曼德琳安体百克保健品公司董事长。1996年8月,他伙同其他3人,共同炮制了一份假经济合同,然后找到了嘉兴曼德琳制衣公司,声称有一出口到澳大利亚的针织衫货单,可以转让给该公司,但要求必须从南通保健品公司进原料。嘉兴制衣公司见有利可图,欣然同意;随后,他们收到了赵忠汉通过他人从德国汉诺威北德意志州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开始执行上述合同。
根据合同,嘉兴公司以每米36元的价格购进了在绍兴市场只需4-5元的布匹,组织生产。由于南通公司提供的面料大部分是次布,质量根本无法保证,嘉兴公司生产的样衣难以过关,最终导致无法按期交货,信用证难以兑现。而嘉兴公司汇给南通公司的234.2万元购货款则一去不复返。
同年11月至次年8月,赵、陆二人使用类似手段,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海南公司又骗得钱款452.88万元。他们先是声称有一笔8000万美元的服装生意可以让一些给海南公司做,诱其上钩。然后,双方又约定:由海南公司提供资金,海南公司根据收到的信用证,按信用证金额的80%垫付人民币给陆德年所在的南通捷思贸易公司,由捷思公司负责组织货源、生产和办理出口。
但捷思公司在收到钱款后,只将两箱货物运到了香港,而这两箱货物香港方面也不肯接货,原因是信用证规定由买方付运费,而赵、陆等人却将运费“好心”地支付了。结果造成海南公司无法结汇。
在这两起案件中,犯罪分子所采用诈骗手法均具有这样一些特点:生意的利润较高,对被诈骗公司有很强的诱惑性;以信用证做担保,使对方感到放心;最后,在收到对方的钱款后想方设法使对方无法兑现信用证。
信用证一向被人们认为是一种比较可靠的经济结算方式,然而,狡猾的犯罪分子同样可以用它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嘉兴市人民法院的同志提醒商家,对于“天上掉馅饼”这样的好事,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审查,否则信用证也不能带来真实的信用和真正的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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