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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五个原则
向顺鹏 龚永勇(湖北省保康县审计局)
【时间:2008年07月10日】 【来源:】 【字号:


  十七大报告指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审计法》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写入其中,《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即将出台。这都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经济责任审计必将在加强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但从实际上看,要真正发挥好这项审计工作的最大效用,还必须坚持“五个原则”:

  一、方式上坚持任中审计为主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这意味着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离任审计,现实审计工作中也确实如此。但离任审计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每逢干部换届,审计对象多达几十人,基层审计力量难以满足审计需要,一些干部离任并到新的领导岗位工作较长时间仍未进行离任审计;或者有些审计机关为了完成审计任务而“偷工减料”,缩短审计期间,减少审计内容,精减审计程序,或者对应进行延伸的单位不进行延伸,对重大事项不查深查深,造成审计质量不高,审计风险很大。同时,离任审计本身就是“马后炮”,由于审计滞后,许多问题已成既成事实,无法纠正;原任领导干部已经离职,有的甚至异地为官或升迁,责任难以追究;新任领导干部认为不是本人任期内发生的事情,事不关已,束之高阁,使审计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坚持把监督工作做在平时,监督关口前移,开展任中审计。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把所有应审计的干部都纳入监督视野,按照三至五年一次轮审的思路,有序地对所有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审计,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发现和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防患未然,督使干部认真履职,既监督干部也保护了干部。同时,任中审计能有效缓解过度集中的离任审计所造成的审计力量不足、审计质量不高的问题。消除了审计“死角”,解决了有些领导干部长期没有受到审计监督的问题。要通过任中审计力度的加大,最终形成以任中审计为主,以离任审计为补充的经济责任审计格局。

  二、内容上坚持以“三权”为重点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界定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这种责任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组织责任,也有经济监管职责,有领导责任,也有直接责任。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所有行为做全面的审查和定量定性分析,无论是就审计的职责、审计的手段,还是当前审计人员的素质都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部门、资金、项目、指标很多。如果事无巨细,对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经济行为都进行检查,那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而且很多经济行为,特别是诸如口头表态、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行为,从账面和经济资料上是无法证实的。因此,我们必须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审计职责结合起来,准确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个单位、地方的主要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地方的资金运行有很大的决策、分配、管理、使用权。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来确定,把决策权、用钱权、管理权作为审计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有无盲目决策,搞短期行为,违背经济发展规律,浪费国家资财的问题;有无自律不严,直接经手钱物,大手大脚乱开支的问题;有无疏于内部管理,监督职责缺位,单位财管管理混乱,甚至违法违纪的问题。要通过对“三权”行使情况的分析,并结合被审计人员所任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或者所任职单位的事业发展状况,对其政绩进行综合鉴定;结合有关部门、人员反映的情况和收集到的审计线索,对被审计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审计做到有的放矢。

  三、实施中坚持与效益审计相结合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是考核和评价一个领导干部“政绩”的优与劣。从根本上说是评价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有效性,是对人的行为的效益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应和效益审计结合起来进行。一是在审计安排上逐步取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同步进行的模式,直接以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及所在单位效益审计的形式进行;二是在审计实施上同步,同时审计,资料共享,减少重复审计;三是在审计评价上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以一个单位部门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来评价领导干部的“政绩”,同时也可以一个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来对所在单位资金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定性。在审计评价指标上,经济责任审计和所在单位、部门的效益审计指标可以借鉴或通用,如对项目决策效益评价指标、专项资金运用效益的评价指标、部门预算执行效益的评价指标大都可以运用于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还可以直接依据其结果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综合评价。

  四、审计评价上坚持客观谨慎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对被审计人员是非功过的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干部的升降去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一是要明了。要一分为二地评价被审计人员,不能含糊其辞,功就是功、过就是过,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要分清,不能做一些让人看后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以偏概全的评价。如“某领导任职责其间单位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但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这样的评价看似中肯,实际上就自相矛盾,让人看不明白;二是要公正。要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在评价中不能掺杂个人感情,或者受到第三人左右或者利益的影响而做出违背事实的评价;三是不越权。经济责任的范围是宽泛的,但审计的职责的有限的,审计评价必须立足于审计职责范围、审计实施的范围,不能对一些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性指标、审计部门不了解的经济性指标、甚至非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如在审计时,评价一个单位社会治安搞得好、计划生育搞得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得好等,这些都是超范围的评价;四是证据充分。不论是评功还是论过,都要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和相关资料,最好有数据说明,不能凭想象、凭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来进行评价。只有这样,评价才能事实求是,才能让被审计人员接受,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审计风险。提交的审计报告才能真正有参谋价值。

  五、结果利用上坚持全面充分性原则。审用脱节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最大困难,造成了审计资源的浪费,也降低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机制,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率。《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但如何利用审计成果,还没有比较完善的措施。我们认为,要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反馈。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及时报送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报送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让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职责履行情况;二是运用审计结果考核任用干部。审计结果报告应作为一份不可缺少的内容进行入干部档案。党委、政府在任用干部时,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对任职其间本人及所在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杜绝边审计、边提拨,或审计归审计、提拨归提拨的“两张皮”问题;三是依据审计结果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审计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纪检、监察、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应依法介入,进行深入查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四是推行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目标责任制。经济责任审计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促使被审计人员和单位整改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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