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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审计评价的要领
罗先毅(四川省隆昌县审计局)
【时间:2008年07月15日】 【来源:】 【字号:

        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被审计对象审后作出的审计结论。因此,为了有效规避审计评价风险,规范审计评价行为,提高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编写审计报告的水平。笔者认为,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编写审计报告评价时,应把握以下要领:

        一、 审计评价的基本要求

        审计评价意见,应综合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诸因素,从重要性水平、可接受审计风险等角度进行专业判断。评价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审计目标,兼顾主要和次要目标,避免自相矛盾,不能超越审计目标、审计责任、审计范围和审计能力,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必要时,应如实反映被审计对象本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评价用语应平实、适度。

        1、审计事项评价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谓真实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情况。所谓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章制度等。所谓效益性,是指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资金的运用是否合理;用于经营的资金是否产生收益,产生多大的收益。

        2、审计事项评价的依据是经审查后的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事实。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会计活动情况的一切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记载、记录着反映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情况。通过这些资料,按照一定的标准,就能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

        3、审计事项评价的标准是法定的。所谓法定,就是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是《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以下简称《评价准则》)所规定的。既《评价准则》在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方面明确地规定了评价的标准。

        二、对被审计者的总体业绩评价

        对被审计对象总体状况和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所取得的成效的总体评价,包括被审计对象的财政财务总体状况,总体发展状况,审计范围内的主要经营业绩、管理业绩等。

        1、评价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应根据审计目标选取有代表性的财政、财务状况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经营成果指标和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结合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以及审计承诺的情况作出总体评价。

        2、评价应写明审计报告的审计评价方法或得出评价结论的主要依据。应注意所述与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情况、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行为有所关联,避免与报告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自相矛盾。

        三、对被审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评价

        真实性评价应结合被审计对象会计信息失真率,以及审计发现的影响真实性的重大事项进行。包括列示会计信息方面的总体审计结果、列示资产质量方面的总体审计结果。和列示重大决策方面的总体审计结果。具体评价标准是: 

        1、账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其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

        2、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其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

        3、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其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的差距。

        四、合法性评价

        合法性评价应充分依据审计查处事项违法违规性质及对社会、单位不良影响程度,金额大小,给予评价。列示遵守财经法规、制度情况的总体审计结果。区分被审计单位本级与所属单位、任期内与任期外的不同情况,对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状况作出评价。评价标准是:

        1、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其评价标准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

        2、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其评价标准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微。

        3、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其评价标准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情节较轻。

        4、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其评价标准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情节严重。

        五、效益性评价

        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与真实性、合法性的评价有所不同,效益性评价只有在真实性、合法性的程度确实以后才能进行,否则就无法确定效益性好或差。经济效益的好与差,这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这个概念必须同其他一些参照因素相比较,才能确定。《评价标准》第七条规定三个比较因素,即当年计划,历史同期水平、同业先进水平。要确定审计项目的效益性,必须以审计项目的经济效益实绩与这三个因素相比较。因此说,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标准是审计事项经济效益实绩与当年计划、历史同期水平、同业先进水平相比较所得出的结果。如:审计事项的经济效益实绩达到或超过当年计划、历史同期水平、同业先进水平,就可以认为审计事项的效益是较好的。再如,审计事项的经济效益实绩未达到当年计划、低于历史同期水平和同业先进水平,就可以认为审计事项的效益是差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比较时,要充分注意一些不可比因素,不能把一些不能相比的因素放在一起比较,否则,得到的结果是不正确的,作出的评价结论也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效益性评价还应结合有关经济效益指标(例如财政财务预决算执行效果、投资经济损失情况),对被审计对象的效益状况作出评价。评价时,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审计目标选取有代表性和可比性的财政财务状况指标、经营成果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可以采用国家权威机关公布的地区、行业经济指标,或者规定的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应使用经审计确认的被审计对象经济活动的预算数、决算数,时点数、时期数。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是方方面面的,审计机关不是对所有的内控制度都进行评价,而是评价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评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对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二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健全性的评价标准是: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如,全部或者基本设置了,可以认为内控制度是健全的;部分设置,可以认为内控制度是部分健全的;未设置或者基本未设置,可以认为内控制度是不健全的。有效性的评价标准是: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全部或者基本上执行了,可以认为内控制度是有效的;部分执行了,可以认为内控制度是部分有效的;未执行或者基本上未执行,可以认为内控制度是无效的。在具体评价时,应当结合健全的有效两方面的内容来进行。

       七、对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

        对被审计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评价,一般应公布民主测评结果;如果在审计范围内未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个人经济问题,应写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有个人经济问题”。如果在审计范围内发现了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个人经济问题,该问题如果已经查实要写明事实;如果仅移送了有关线索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实的,则不在该部分发表意见,涉及问题重大的可在“审计建议”部分写明。对审计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按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关联程度,概括性评价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的事项、金额。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促进社会经济(业务)工作发展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的建立、完善和贯彻落实情况;相关经济(业务)工作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损失浪费问题;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情况;个人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业务)工作职责的情况与效果等六个方面。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明文规定:审计组应当将审计评价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在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性和内控制度的健、有效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

        此外,对于审计发现的无法列入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可以增加一部分作为其他问题进行列示,并作简要评价。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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