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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承诺制度须进一步完善
【时间:2002年12月26日】 【来源:】 【字号: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以承诺来约束被审计单位,希望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从而降低审计难度和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承诺制度实施以来,笔者发现它并未能充分发挥出预期作用,尚须进一步加以完善。

    承诺制度在实践中难以顺利开展

  在审计实践中,承诺制度往往受到被审计单位的质疑,并使审计机关陷入强人所难甚至束手无策的尴尬局面。我们经常可碰到被审计单位并非完全心甘情愿向审计机关作出承诺的情形,他们往往是迫于审计机关的权威性,为了不给审计机关留下不配合的印象而无奈作出承诺,而更有个别被审计单位甚至声明他们配合完成这道审计程序是为了让审计人员有所交差,他们作出承诺并不表明他们真的愿意和准备承担所承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这种无可奈何的心态和例行公事的做法使我们承诺制度的实施陷入了似乎强人所难的尴尬局面,这种承诺也失去了其真正意义。此外,承诺要求遭到拒绝、审计机关无法取得承诺回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些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认为自己无法了解本单位全部经济活动(如工会等其他部门核算的收支、账外收支等)而拒绝签字,法定代表人则以不熟悉财会知识为由拒绝作出承诺。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的职责尚无明文规定,审计机关拿不出具有强制力的被审计单位必须作出书面承诺的依据而处于无计可施的尴尬局面。

    被审计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存在错误、虚假现象

    在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签订错误、虚假承诺书的现象并不鲜见,被审计单位签订了承诺书并不等于他们提供的会计资料一定是真实、完整的。一方面,由于承诺书是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作出,而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必能完全发现并掌握本单位由其他财务人员主观故意、处心积虑作出的隐蔽性舞弊,某些非主观性的偶然错误他们也未必全部觉察。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单位误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而无意作出了错误的承诺。另一方面,部分明知自己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提出书面承诺要求时也是挥笔在承诺书上豪爽签字并盖章。

    部分审计人员对承诺书过度依赖

    部分审计人员对承诺书产生过度依赖性,误认为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后,即使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也与我无关,从而被审计单位放松警惕,甚至不认真履行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这样一来,反而无形中使审计风险加大了。事实上,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账外账等违法乱纪行为,而审计机关未能审计出来,虚假的承诺并不能解除审计机关应负的责任。

    综上所述,审计承诺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规范和完善。笔者认为,健全承诺制度应从明确其法律效力为突破口,以法律强制力来保证该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摒弃依靠承诺书来逃避未予觉察的责任的思想,即使被审计单位作出了承诺,审计机关也不能仅靠承诺书来认定他们提供的会计资料就是真实的、完整的。审计人员仍应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认真主动去发现和跟踪疑点,把验证被审计单位的承诺是否与事实相符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做。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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