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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时间:2003年01月23日】 【来源:】 【字号:
  依法审计监督必须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混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审计监督往往偏重于查处违纪问题,事情也比较单一,常常以行政意志为终结。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被审计单位作为市场主体而十分活跃,同一个问题不再显现孤立,常常成为一个多法交叉的复合问题而关联存在,大有触一发而动全身之势。如果不把各种法律关系理清楚就会出现麻烦,甚至招来执法的失败。例如:某审计机关对某建设单位实施审计后,发现该单位被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多付给施工单位近百万元的款项问题后,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迅速追回多付的款项。建设单位依据《审计决定》,多次催要款项而无果,便采取后期资金不付给的办法来达到落实审计决定的目的。但是,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履行合同,如期给付各项款额及滞纳金的请求。后经法院一审判决,建设单位败诉,不仅没有要回高估冒算的款额,反而付出了几十万元的滞纳金及诉讼费。建设单位不服,上诉无果。这一实例告诫审计人员,在下达审计决定时,必须把行政法与民法加以分清,向被审计单位讲清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能过细地做工作,讲明由建设单位凭着《审计决定》向法院起诉,状告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行为,提出要回款项,法院将依据行政法判决,则可顺利落实审计决定,就不会发生由施工单位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依据经济合同判决建设单位败诉的结果了。由此可见,当经济活动的双方,牵扯到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时,就要慎重地加以分清,属于哪一类法律关系的问题,就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办理。切不能混淆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眉毛胡子一把抓,那是要把事情办糟的。
  在市场经济这一法网中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行为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离开了法定范围,就会顾此失彼,执了此法而违背彼法,成为被告。例如:对某企业进行审计中,发现个别领导者因包养情妇有违规的经济行为。从财务收支上认定、取证后,足以证实其违反财经法规即可。如果超越经济监督范围,涉嫌触犯民法,弄不好也要坐在被告席上。
  面对审计执法环境这一客观情况,加强依法审计的内部监督,成为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不可缺少的管理办法和内部强化控制的内容之一。在客观执法环境已出现的法网面前,每个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会显现出各个不同,有的能驾驭这个环境,有的需要法律援助。这就向我们提出了加强内部监督的管理要求,强化审计的内部审核,使之形成审计执法合力,在日益完善的市场体制下更显得十分必要了。(作者单位:天津市审计局)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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