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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时间:2003年01月23日】 【来源:】 【字号:
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审纪监发〔200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关于“各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一律与各部门脱钩”的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对过去兴办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了脱钩改制,目前已基本完成。社会审计组织真正成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但是,仍有一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职权或影响,为社会审计组织介绍审计业务,从中获取非法收入,直接影响了审计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从群众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主要问题:一是有的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脱钩后,仍然存在明脱暗不脱的现象;二是有的审计机关利用审计职权,将一些审计项目交给社会审计组织预审或审计,从中收取协作费或参与收费分成;三是有的审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为社会审计组织介绍审计业务,从中收取介绍费、回扣;四是个别审计人员甚至参与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从中收取劳务费。
为保证中央关于社会审计组织与各部门彻底脱钩的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为政清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尚未与社会审计组织在人、财、物和业务等方面彻底脱钩的审计机关,必须于2002年3月31日前彻底脱钩。
二、审计机关不准将审计工作计划内的审计项目,交给社会审计组织预审或审计,不得通过社会审计组织取得非法收入。
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社会审计组织介绍审计业务或直接参与其审计,从中收取业务介绍费、劳务费或参与收费分成。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要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要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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