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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启用公文二维条码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7〕249号】
【时间:2007年12月22日】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审计署办公厅于200711月下旬分批举办了审计机关公文二维条码应用培训班。经研究决定,自200811日起,各单位报送给审计署的公文和简报(含电子件),须印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二维条码。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审计机关公文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码应当用于各单位制发的各类公文,如文件、简报、电报等。

    二、各单位可于公文经本单位领导签发后、正式印制前,制作公文二维条码。

    不需要批量印刷的公文,可将条码打印在公文的右下角或打印出条码标签贴在公文的右下角。

    三、条码内容必须与所对应的公文相符。

    多个单位的联合行文,条码中可只标明主办单位,其后加“等”。

    四、条码各字段(除自定义字段外)内容中不得含有“^”和“|”两种符号(此两种符号为条码字段专用分隔符)。

    五、条码与其对应的公文具有同等的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条码的生成、保存、运转、销毁等应视同其所对应的公文进行管理。

    六、印制条码应确有必要,不得随意生成。印制过程中生成的多余条码应按规定销毁。

    七、绝密级公文的条码,其公文标题字段不填写。

    八、条码必须使用保密部门安检合格的系统和工具识读,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系统和工具识读。

    九、严禁在互联网系统或与互联网有物理联接的设备上识读秘密级以上的条码。

 

 

 

    附件: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制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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