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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哪些职业要求?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有哪些?(9.3)
【时间:2003年09月03日】 【来源:】 【字号:


    审计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条文中对这些原则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除在审计法上述条文中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外,1987年审计署颁发了《审计人员守则(试行)》,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其内容是:

1.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2.        依法审计,实事求是;

3.        廉洁奉公,遵守纪律;

4.        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5.        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为了使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更加具体化,1988年审计署颁布了廉洁奉公的若干规定,其内容如下:

1.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

2.        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守则》,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3.        不准经商办企业,或为他人拉关系做买卖,从中捞取好处。

4.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和宴请,不准在被审计单位低价购买物品。

5.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准搞铺张浪费。

6.        不准以出差或开会为名,搞变相公费旅游。在旅游旺季,不准到旅游地区开会。出差人员不准接受地方审计机关的宴请和礼品。

7.        把是否保持廉洁奉公作为考察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好的要给予褒奖,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8.        对群众和被审计单位揭发的问题,要认真查明处理。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1989年审计署颁布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六项纪律:

1.        不接受宴请;

2.        不接受礼品或购买低价、紧俏商品;

3.        不索贿、受贿;

4.        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5.        不隐瞒依法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6.        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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