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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确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是什么?(7.14)
【时间:2003年07月22日】 【来源:】 【字号:
    审计法第四条确立的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的制度,在我国是第一次明确要求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把这种做法制度化、法律化。这一制度的确立对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财政经济活动的监督和财政经济领域的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财政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审计法确立的这一制度贯彻了宪法规定的精神,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国家制度。按照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有权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有权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一方面应按照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决定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应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因此审计法确立的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精神的。同时,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人大全面掌握政府财政经济管理情况,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更好地行使职权,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审计法确立的这一制度适应了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的监督。按照我国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度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或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或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各级审计机关是监督国家财政收支的专门机关,是各级政府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它不仅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而且也监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通过经常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及其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掌握情况,作出科学决策,也有利于督促政府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三)审计法确立的这一制度理顺了审计监督关系,有利于强化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职能。这一制度的确立,要求审计机关改进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方式。审计机关不仅要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而且应加强对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尤其是本级财政部门具体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以便实现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贯彻宪法关于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精神,理顺财政审计监督关系,审计机关也才能向本级政府提出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因此,审计法确立的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的制度,有利于审计机关强化对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财政经济宏观管理中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审计机关更好地开展工作,使审计工作得到本级政府的充分重视,并获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从而提高审计机关在财政经济宏观管理中的地位,保障审计监督的权威性。

    (四)审计法确立的这一制度借鉴了外国审计法律制度的有益内容,与国际上通告做法相衔接。从国外审计法律制度看,审计机关大多数是对议会负责并直接向议会报告工作的,也有一些国家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或内阁总理(首相)负责,向政府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由政府转交议会。如《泰国国家审计法》规定,审计长公署向内阁总理呈报财政审计报告,以便由内阁总理转呈国会。外国审计机关行使的审计监督权,与议会监督权有密切联系。在制定审计法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外国审计法律制度的这一有益内容,确立了我国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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