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审计法的指导思想有以下几方面: (一) 遵循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法遵循宪法上述规定的精神,对审计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随着财税、金融、投资、外贸、企业等方面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央、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这就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健全经济监督机制,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审计机关是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在国家财政经济运行中起着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不能替代的监督作用。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强化审计监督。 (三)总结我国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并借鉴外国审计法律制度的有益内容。审计工作开展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和总结,积累了经验,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审计工作制度和方法,这是审计法形成的重要基础。同时,在制定审计法过程中,研究了30多个国家的审计法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中借鉴和吸收了有益的内容。 制定审计法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审计法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的具体规定,这对强化审计监督,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审计法充分总结了我国十一年来审计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审计条例实施以来逐渐形成的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以国家法律予以确认,保障了审计监督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审计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需要。审计法强化了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同时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家事业组织、国家建设项目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款、贷款项目资金等的审计,都作了明确规定,与以往的一些审计内容和做法相比,许多方面有了创新和突破。这样,为审计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审计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部法律把审计监督活动进一步纳入了法制运行轨道,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监督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使被审计单位明确了自身在审计监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同时还对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审计工作,作出了法律规定。这对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五)审计法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计监督制度,构造了法律框架。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作了全面规定,同时,赋予了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进一步确立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审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日趋成熟和完美,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总之,审计法对我国十一年来审计工作经验作了科学总结,并借鉴了外国审计法律制度中一些有益内容,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强化国家审计监督的、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国家法律。审计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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