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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3.5)
【时间:2003年03月05日】 【来源:】 【字号:
    审计法共分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2)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从审计机关组织、职能独立,审计机关经费独立,审计人员独立方面,保障审计监督权的独立行使。(3)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原则。审计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为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和独立审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4)政府向人大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2)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责、损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5)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以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8)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9)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10)对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11)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审计机关的权限。主要有:(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2)审计机关有权检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3)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4)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纠正;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有权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法处理。(6)审计机关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7)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8)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9)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0)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11)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给予处罚。(12)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得分的建设。

    (四)审计程序。其主要环节有:(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4)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五)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主体有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审计人员。这种法律责任的内容有:对被审计单位主要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追究其他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单位、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审计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责任。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主体有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这种法律责任的内容主要是由审计机关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进行处理,并可依法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审计机关建议有关单位、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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