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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的立法目、立法依据和立法程序是什么?(3.5)
【时间:2003年03月05日】 【来源:】 【字号:
    关于审计法的立法目的。审计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发经济健康发展。”这一立法目的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了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强化审计监督的要求;二是体现了审计监督在国家财政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是体现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发挥审计机关在促进廉政建设中的很需要作用的精神。
关于审计法的立法依据。审计法是国家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对审计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审计法主要以宪法上述规定为立法依据,是对宪法关于审计监督规定的具体化。

    关于审计法的立法程序。审计法作为一项国家法律,应当遵循国家的立法程序。这种立法程序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制定审计法的立法规划。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抓紧起草审计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也将审计法列入《“八五”期间立法规划》之中,随之审计署《审计工作发展纲要》(1991—1995)提出“八五”期间,抓紧草拟审计法。

    (二) 起草审计法草案。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自1990年就开始着手起草审计法的有关准备工作,成立了专门工作班子,召开了审计立法国际咨询研讨会,组织考察组赴国外考察审计法制工作,并组成12个审计法专题调研组,赴全国各地调查研究,听取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1992年5月,形成了审计法征求意见稿。近三年来,审计署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在审计系统内部三次发出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审计法初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对所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积极主动向全国人大、国务院请示、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1993年10月15日,正式将审计法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三) 审议、修改审计法草案。1993年底,国务院法制局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自治区对审计法草案的意见,并经过多方面、多层次的协调、研究、修改,1994年6月3日,国务院召开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审计法草案。经过进一步修改后,1994年6月15日,国务院将审计法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4年6月28日至7月5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步审议了审计法草案。之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先后召开了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和企业领导人座谈会,听取对审计法草案的意见,并进行反复研究、修改。1994年8月24日到31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继续审议审计法草案。根据审议提出的意见,对审计法草案进行了最后的修改。

    (四) 通过、公布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审计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32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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