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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立法的发展情况如何?
【时间:2003年02月26日】 【来源:】 【字号:
    自1982年至今,我国审计立法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从总体上看,我国审计立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审计立法的开创阶段(1982——1985年)。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是由宪法确立的。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其中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对审计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关系,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对审计长的地位及其任免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审计立法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宪法的规定,任命了审计长,在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各地审计机关也相继建立并开展工作。1983年8月12日,国务院批转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国发[1983]130号),对审计机关的任务,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关系,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等问题作了初步规定,为组建各级审计机关,开创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审计立法的发展阶段(1985——1988年)。随着审计工作的开展,逐步积累了经验。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依据宪法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在总结两年多来审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05号)。第一次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比较规范地对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关系、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的任务、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工作基本程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问题作了简明规定。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条例进一步总结了审计工作开展五年多来的实践经验,结合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机关的任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这两个行政法规,为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起到了很大作用。尤其是审计条例实施以来,审计署也制定了许多与审计条例相配套的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使审计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提供了法规依据。
    (三)审计立法的完善阶段(1998——1994年)。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决定进行财税、金融、投资、计划、企业制度改革。新形势给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1990年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草拟审计法,经过四年的艰苦努力,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总结了我国十一年来的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借鉴了外国审计法律制度中的有益内容,对我国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科学、全面的规定。审计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强化国家审计监督的,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审计立法体系正逐步趋于完善。同时,对强化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也必将推动我国审计工作向高层次发展,以便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财政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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