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 正文
 
审计署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范围
【时间:2008年05月09日】 【来源:审计署】 【字号: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条 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审计处理行为;

  (二)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行为;

  (三)审计机关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措施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对审计署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第十二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地方审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审计机关或者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

  第十三条 对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打印】 【关闭】
  审计资讯
·图片新闻 ·视频播报
·综合动态 ·审计结果公告
·审计工作通告 ·国际交流
·案件披露 ·审计论坛
·文明创建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答
  网上服务
·公务员考录 ·教育培训
·职称考评 ·资格考试
·资料下载 ·表格下载
·审计知识 ·报刊图书
·审计署交通图 ·公共信息
  互动交流
·投诉举报 ·网上咨询
·在线访谈 ·图文直播
·网上调查 ·投稿信箱
·审计长办公室信箱
·意见建议信箱 ·站长信箱
管理员信箱 | 统计分析 | 版权信息 | 怀念旧版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  技术支持: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
审计署总机:010-68301114  网站电话:010-68301628/1680/167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一号(邮编:100830) 审计署交通图
备案编号:京ICP备05071733号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