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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3-6)
【时间:2003年03月06日】 【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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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

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人教字〔2003〕41号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阶段的工作已顺利完成,评审阶段的工作即将开始进行。为了贯彻落实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精神,做好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申报范围

    根据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规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审计署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因此,本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申报范围包括以上各单位中参加1999、2001或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2002年度考试的必须通过国家合格标准),并具备申报条件的专业人员。

    二、申报与评审条件

    具体的申报与评审条件依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有关规定。

    三、评审申报组织工作程序

    1.各单位组织拟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和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评审申报材料。

    4.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收。

    5.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1份。(统一表式见附件1)

    2.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4.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需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1份。

    5.业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6.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或B级,或BFT考试高级合格证书或有效成绩复印件1份。

    7.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审计署计算机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8.在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1999年考试通过人员,由各特派员办事处提交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

    9.《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全部原件。(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表式)

    10.《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人事部统一表式)

    11.代表作品,至少提交2—3篇能反映或代表本人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高水平的作品(必须提交原件,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

    12.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一式20份。(申报号仿宋、一号、加黑;标题宋体、三号、加黑;正文仿宋、四号;A4纸打印;每页右下脚编页号。统一格式见附件1)

    13.个人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一式20份。(申报号仿宋、一号、加黑;标题宋体、三号、加黑;正文仿宋、四号;A4纸打印;每页右下脚编页号。统一格式见附件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的《个人业务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报告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加盖公章。

    14.代表作品审定意见表,由两位具有审计或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分别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每篇代表作品提出审定意见,每位专家每篇代表作品审定意见一式20份。(统一表式见附件1)

    15.《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A4纸打印,一式20份,并提供电子版(EXCEL制作)。(统一表式见附件2)

    以上申报材料中,1-11项装入A袋,袋面注明:“A袋”、“申报号”、“姓名”、“单位”,其中的1-8项按顺序装订成册。12-15项装入B袋,袋面注明:“B袋”、“申报号”、“姓名”、“单位”。

    五、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每位申报人拥有唯一的申报号,各单位(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除外)在统计好本单位的申报人数后,须打电话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索取申报号;审计署各特派办申报人员的申报号由本办人教处根据《特派办高师评审申报号编号规则》(见附件3)统一编制。

    申报人员须在《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代表作品专家审定意见表》和《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每一份的右上角以“仿宋、一号、加黑”标注本人的申报号。

    2.《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必须在提供的样表上填写或打印,纸张大小和表格格式不得变更,否则作废。

    3.除《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以外的其他材料,均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照统一格式或表式填制。

    4.申报人员所提供的A袋、B袋为带墙档案袋。

    六、评审工作纪律

    1.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尤其要做好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需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印章。

    2.评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七、申报时间和报送材料地址

    1.各单位请于2003年4月25日前报送评审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2.报送材料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审计署人教司教育职称处

    邮政编码:100830

    联 系 人:梁 晶  苏 丹

    联系电话:68301461  68301411

 

    附件:1.申报材料统一格式或表式

                2.《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3.《特派办高师评审申报号编号规则》

                4.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电子版)

 

 

附件1:(请点击打开)
附件2:(请点击打开)
附件3:(请点击打开)
附件4:(请点击打开)

                         二○○三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高级审计师  评审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各总部、南京

        审计学院。

  审计署办公厅                    2003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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