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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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
【时间:2007年04月25日】 【来源:】 【字号:
 
包干 包修 打包 “三包”齐下
盐城市审计局计算机管理井井有条

      本报讯   最近,江苏省盐城市审计局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对局机关配置计算机以来已到使用期限的配置低、性能差,不能再用于工作的计算机进行竞价处置。这是该局解决计算机管理问题的一次积极尝试。近年来,该局推行了“三包”模式,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的管理。
       ———明确标准,购置费用“包干”。该局规定:凡使用到期需要更换的计算机,每年年初由计算机处列出计划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每台机的预算价由局计算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所购机器的品牌、型号原则上由局里统一安排,同时兼顾处室工作特点和个人合理意见。如个别需要高配置的,则超出统一价款部分由个人负担。
       ———定期淘汰,使用损坏“包修”。该局人员凡领用便携式计算机等设备都必须与局计算机处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协议明确了使用保管人为第一责任人,机器不得随意交换或借用,发生损坏、丢失一律由原使用责任人负责赔偿;新购机使用年限统一为4年,包修期限一般为3年,包修期内按规定报修,超过包修期,即从机器使用的第4年开始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满4年且配置性能不适应工作需求的更换新机,旧机由原使用人员作为备用机;4年内,如计算机发生丢失和损毁,按扣除折旧后的净值赔偿,然后重新配备新机;工作所需软件,由局里统一购买。
       ———公开竞价,报废处理“打包”。该局对已到使用期限,功能、配置落后的机器设备,定期报财政部门批准报废。变卖时,他们成立由纪检监察、计算机处和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清理小组,对原值较大且还有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先行“打包”,再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处理信息,邀请有需求的单位参加公开竞价,对原值较小且无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则由清理小组公开变卖。清理结束后,经纪检监察室审核调整资产和资金账户。(蔡青林)
 
播下致富的希望
———达州市审计局定点扶贫侧记

刘登奎

      2006年以来,四川省达州市审计局将大竹县妈妈镇石垭村确定为定点扶贫村,石垭村的村风民风、生产生活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首由农民创作的“审计局帮我村,办实事真扶贫,找门路捐资金,为富民费尽心……”的诗歌《赞真心》,日前在当地广为流传。
坚定致富信念
      石垭村是典型的贫困村。全村2215人中,初中以上文化的仅有98人,25岁以上没结婚的有87人。2006年初,该局将大竹县妈妈镇石垭村确定为定点扶贫对象后,立即组织党员干部进驻石垭村,将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产业政策编印成200本小册子,逐户进行宣传发放,并对农户进行逐家考察,逐一征询意见。根据实地调查情况,他们认真研究扶贫思路,将扶贫定位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确立了“强班子、抓队伍、换观念、长志气、扶科技”的工作思路,实施“班子队伍带村、人才科技兴村、民主法制管村”来推动扶贫工作的开展。
实施科技扶贫
      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经济是脱贫致富的关键。该局先后四次聘请农业、畜牧业、林果业专家到石垭村对土壤、气候、生态环境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把脉诊断,这里的土壤和气候最适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为使农民尽快掌握无公害蔬菜种植、种桑养蚕、养猪和经济果木种植技术,该局邀请农技人员到石垭村举办了四期实用技术培训班,共培训1100人次;并出资分四次组织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走出大山,到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参观学习。同时,他们还为该村购买相关科技书籍300册、PCL良种公猪、蔬菜种子等农用物资。在审计局的帮扶下,该村2006年新发展密植桑350亩、良种西瓜200亩、反季节蔬菜280亩、苎麻100亩,并有45户成为养殖大户。
促进新农村建设
      为改变石垭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该局从相关部门争取到省级沼气项目建设指标200口,并联系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以沼气池建设带动了农村院落建设,全村旧房改造率累计达35%。他们还争取国家补助项目资金10多万元,维修通村公路14.5公里、通组公路5.6公里,让全村12个组全部通了公路。他们帮助村里新建了一所小学,并改建了村文化室、广播室、卫生室和两个小型自来水管网,丰富了村民的业余生活,改善了当地的生活条件。

重庆办积极开展理论研究

      本报讯   2006年以来,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积极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工作,努力营造鼓励研究的良好氛围。
      该办成立了审计理论研究会,并建立联络会议制度。在理论研究会秘书处的召集下,每半年举行一次审计理论研究联络会议,讨论研究相关问题,交流经验体会。他们积极组织开展审计理论研讨活动。在组织好参加署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的同时,还积极参加中国审计学会课题研究和论文研讨以及审计科研所审计理论研究座谈会等活动。他们还在办内开展了优秀论文评选活动。2006年,该办首次组织对各研究小组完成的论文进行评比,评出一等奖1篇,二等奖1篇,三等奖3篇,鼓励各研究小组开展理论研究。通过以上措施,该办达到了“以研讨促进学习,以研讨增强素质,以研讨指导实践,以研讨提高水平”的目的。
      近日,在全国审计系统2005至2006年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该办参评的《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金融审计为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作贡献》获得了二等奖,《浅谈审计现场管理的目标与措施》获得了三等奖。 (陈  渝)
 
大理大力推广AO、OA应用     

本报讯    今年以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采取一系列措施,大理大力推广AO、OA应用。
       新年伊始,该州12个县市审计机关的近300名职工便分期分批地走进州审计局电教室,开始了金审工程AO现场审计系统和OA审计管理系统的入网操作培训。近日举行的大理州审计工作会议更是提出要求,今年全州的审计项目,一律采用AO和OA软件进行实施和管理。州审计局还与各县市审计局签定了目标责任状,促使上述要求能落到实处。(谢云山)
 
也谈“公务员着装意识”
武  洁

     “中国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官吏着装的严肃性,但是,在国家公务员的着装方面却没有一个标准的规范。”一政协委员日前指出,“我国的‘两会’是最高级别的会议,但会场上不得体的着装比比皆是,这就表明,我国的公务员相互之间还没有严格着装的意识。”
      笔者认为,两会的与会者着装过于休闲,公务员在着装方面过于随便,单就公务员群体的应有形象而言,这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但是,在公务员群体所应当具备的诸多意识之中,“着装”这一更多停留在形象层面上的意识,显然并非最为紧迫,也不是最为关键之处。
      毋庸置疑,作为掌握着公共财政支配大权的公务员群体,廉洁奉公、善用公共财政的每一分钱是每一个公务员的责任;对公众负责、向公众提供各类公共事务方面的服务,也是基本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责任”、“服务意识”显然应当成为公务员群体最需具备的意识底线。相比之下,“着装意识”显然并非“公务员意识”缺失中最为关键的要害之处。在“公共责任”,“服务意识”这些公务员意识的核心与本质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的状况下,先来为外在的“着装意识”补课,显然有舍本逐末、不得要领之嫌。至少,在公务员“节约意识”尚未健全之际,公务员“着装意识”的培养、着装的集体“正规化”,很可能又将成为一次“公款消费”的盛宴。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审计局为了妥善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出台了《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范围、资格条件、备选库建立与管理、聘请程序、受聘人员管理、纪律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报通讯员)

      ●最近,山东省龙口市审计局举办了“反审计心理研讨”专题讲座,针对一些被审计单位“反审计行为”情况进行了集中剖析讲解,并就反审计能力对审计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等开展了讨论研究。讲座对反审计行为的含义、类型、特征、影响等项内容进行了重点探讨。(李晓波  王   攀)

      ●近日,辽宁省本溪市审计局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特约审计员作用的几点意见》。《意见》肯定了特约审计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并要求审计人员在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工作时,要事先向特约审计员通报其参与的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本报通讯员)

       ●最近,云南省姚安县出台了《审计(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奖励暂行规定》,从2007年1月起对该县审计局取得中职以上审计(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予以重奖:对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奖励1万元、高级审计师资格的奖励5000元、会计(审计)师资格的奖励2000元。(周红星)

五年追踪:揪住滥用职权者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交通局局长陶某违规借款查处纪实

金宁通  徐礼辉 
    
 2006年9月25日,随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起审计人追踪五年有余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台州市椒江区原交通局局长陶某违规出借县乡公路建设资金和提供对外担保,致使国有财产直接损失480万元,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资金外流  一团迷雾
      2001年3月,淅淅沥沥的春雨携着江南特有的春意悠然走来。椒江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开始对该区交通局2000年度财政收支进行常规审计。在核对县乡公路建设资金往来账目时,几笔异常的借款事项引起了审计人员的关注:
       ———1998年6月19日,该局从某县乡公路项目工程款中借款50万元给椒江交通技术培训基地,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月利率为4‰。
       ———1998年11月17日,该局又将县乡公路建设资金中200万元借款给椒江交通技术培训基地,其中100万元限在当年11月底前归还,其余100万元要求在当年12月20日前归还。此后,该培训基地于1999年2月11日归还了80万元,上述借款尚余120万元未还。
       ———1999年5月10日,该局将县乡公路建设资金60万元借给台州市客运有限公司,限在当年5月底前归还。
      椒江区交通局累计出借县乡公路建设资金310万元,至审计时尚有230万元未归还。上述借款均无书面协议,仅凭原交通局局长陶某一人在借据上背书签字同意,并且后期款项均是在前款逾期未还的情况下再次出借。椒江交通技术培训基地和台州市客运有限公司既不是县乡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也不是县乡公路建设的物资供应单位。为何交通局频繁向其出借县乡公路建设资金?审计组疑窦顿生,开始将大额银行存款的流向作为审计重点。
      就在这时,审计人员又发现该局县乡公路建设资金在市信托投资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实不符。银行存款日记账显示:2000年年末,该账户余额为300.82万元,而银行对账单余额仅为0.82万元,少了300万元。该局财务人员解释说是担保被扣款但对具体担保事宜却又欲言又止,坚称该账户是普通存款户,收到的是普通存款利息,且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既然是普通存款,为何要在信托投资公司开设账户,这与担保又有什么关联,或许中间另有隐情?
内查外调   一清二楚
      带着诸多疑问,审计人员随后到市信托投资公司总部查询。他们发现:1998年10月26日,椒江区交通局向市信托投资公司发出委托贷款通知书,要求将该局存款分两笔各150万元委托发放给江南汽车运输公司。1998年11月19日,陶某以法人代表的身份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月利率6.0225‰,按季结息。交通局同时作为借款方的保证人,对借款的本息(包括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以此双重身份签订了委托贷款四方协议,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999年4月26日和1999年4月28日,到期分别还款150万元。由于贷款逾期,1999年6月20日后,江南汽车运输公司拒绝再付息。市信托投资公司在屡次催讨无效的情况下,于2000年11月8日强行从交通局存款账户中扣划300万元。
      县乡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于当地财政拨款、国债资金、上级交通部门补助、乡镇配套资金,是国家专项用于县乡公路建设、改造的资金。为什么该交通局甘冒风险一再借款给这三个单位,签订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委托贷款协议呢?这三个单位与椒江区交通局究竟有什么关系呢?
      带着一连串的疑问,审计人员随后开展了一系列紧锣密鼓的调查工作。他们在走访工商局后发现:椒江交通技术培训基地、台州市客运有限公司、江南汽车运输公司三家企业均属当地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为黄某一人。审计组深感问题重大,随即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分析认为目前第一手基础资料已经掌握,有必要直接转入向有关当事人调查。
      审计组先找交通局局长陶某了解情况。陶某较为配合,对借款和担保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原来,交通局在决策时,支持组建椒江交通技术培训基地。后由于种种因素,培训基地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多次要求借资。交通局集体研究后认为,培训基地属于交通企业,有必要予以扶持,同意借资。对于担保被扣300万元,陶某向审计组提供了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担保的会议记录。
      审计组随后前往黄某的公司所在地调查,并进行了相关的取证。调查表明:黄某于1997年在交通部门的支持下,投入约1000万元,建成椒江交通技术培训基地。但四年来该项业务一直未能开展,致使培训基地长期闲置,负债沉重,累及关联企业,借款无法归还。
审检联手   一查到底
      椒江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及时出具了审计决定,责令该交通局收回被挪用的基本建设资金,结清相关利息,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国有建设资金的损失。同时,审计局根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专题报告区政府;同年6月,将此作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椒江区人大和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交通局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黄某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向椒江区交通局作出了《还款承诺书》,承诺530万元借款(含委托贷款300万元)将分六期归还,全部本息于2002年12月底前还清。之后,审计局对借款的清收情况进行了跟踪,并密切关注实际清收进展。
      2004年3月,审计局再次派出审计组对该交通局实施审计。审计表明,黄某并未兑现承诺,仅于2001年3月(即审计期间)归还了50万元借款,其余480万元及利息均未按承诺书履行。审计局及时将上述线索移送椒江区检察机关处理。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以“滥用职权罪”对陶某正式予以立案,并于2006年8月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身为国家机关单位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等禁止性规定,擅自将本单位的专项资金借给企业及为企业提供担保,致使国有财产直接损失48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尽管陶某曾将借款和担保事项提交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但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原则性问题,提交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其本身就是一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陶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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