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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审计问题思考
【时间:2004年12月27日】 【来源:】 【字号:

 

  一、问题的提出

        审计师通过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出具相应审计报告,具有很强的鉴证作用,使报表使用者对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中所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从而对自己的决策行为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但是基金这样特殊的金融实体其业务的单一性、运作形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会计报表中所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是有限的,而基金持有人所关注的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基金的实际投资风格,基金经理的尽职情况在会计报表中均没有得到反映,当然对这些信息的意见也不会反映在审计报告中。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相比,基金的审计报告远远满足不了持有人的需求。因此,在提供审计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供一系列产品以满足持有人的需求。

        二、基金审计报告的局限性

        基金的审计报告与一般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相比满足不了使用者的需求的原因,是会计报表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

        (一)会计报表上所反映的经济活动不同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运作,基金经理人在对基金进行投资时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对其投资范围有着严格限制与规定,即: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这就使基金在投资业务上形式比较单一:只能对一些法定的金融工具进行买入卖出,而且这些买入与卖出行为的经济结果——已实现的收益、未实现的收益是很容易确定与计算的,因为这些金融工具流动性很强,其交易价格是很方便从公开市场中获取。同时国家相关的法规禁止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等行为,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得基金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活动形式单一,表内基本上反映了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的实质;表外需要披露的事项很少,也不复杂,没有或有事项、资产担保、诉讼等不确定性事项,与关联方的交易也很简单,仅仅是委托关联方进行买卖证券的业务,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因此其会计报表所反映经济业务是比较简单的,其结果是很清晰的。

        与基金不同,任何一家一般的上市公司经济业务形式是多样的、复杂的,如为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即可以从主营业务入手,也可以采取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形式;在主营业务方面既可以通过正常的业务操作,也可以与关联方的大量业务交易来达到粉饰报表、提高利润的目的,尽管会计制度上规定了关联方交易中超额利润部分不得计入利润,但是计入资本公积项目同样可以提高报表质量,因为增加了所有者权益项目;另一方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于业务的需要存在着大量的资产抵押、贷款等经济业务,而这类业务的风险极大,并且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还会面临着一些诉讼案件等不确定性事项。因此一般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的表内表外均反映着大量的、复杂的经济业务,以及一些或有事项和日后事项等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财务信息。

        (二)报表上数字的确定性不同

        由于基金业务的单一,投资的金融工具流动性较强,并且对这些金融工具的期末计价原则国家有着严格的规定,而且其交易价格是很容易从公开市场上获取的。如作为衡量基金业绩最重要的三个财务指标: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单位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是需要定期公布的(如开放式基金要求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单位净值),并且这些财务指标的计算要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人为的操作性很少,所以基金报表中的财务数字确定性很强,争议较小。

        而对于一般上市公司来说,对报表中的数字的可操纵性就很大了,如在年末销售一批货物如果手续齐全就可以作为当年的收入,而如果手续不全则不能作为当年的收入,这样一笔销售可以作为当年或下一年的收入;同样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很多的会计政策是可以选择的,如存货计价有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取坏账费用的比例等都会受到人为的主观影响。因此一笔相同的经营业务对于不同的基金来说在报表中反映出来的数字基本上一致,而对于不同的上市公司来说由于会计政策选择不同及经营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在报表中反映出来的数字是不会相同的。

        (三)业务上的不同造成投资者的需求不同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一般的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提供大量的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财务信息,这些财务信息都是投资者所关心的。因此当审计师通过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是很有价值的,能够提高相关财务信息的可信度,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是由于基金业务的单一性,基金持有人最关心的三个财务指标是会定期公布的,并且基金持有人往往会更关心这些大量投资决策形成过程是否合乎公司的制度规定,而不是仅仅反映在报表上的数字。因此,此时审计师通过对基金的会计报表的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是远远满足不了基金持有人的需求的。并且基金其特点表现为两个方面:(1)基金运作形式特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有三部分: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其中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且保管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运用基金资产;基金持有人通过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并且行使表决权。这三方的不同权利和义务是为了相互之间起到一种制衡作用,希望能够有效地防止任何一方侵害基金资产、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而这一切在实际工作中的运作均反映在企业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上,但是这些信息在会计报表上没有反映。对于类似基金这类的金融实体,其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于基金持有人而言所提供的信息比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更为全面、更有价值,更能指导自己的决策行为。(2)我国基金在成立时由于法规的限制只能选择契约型而不能选择公司型。这样基金持有人、基金委托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是以基金信托契约规范,基金持有人只能通过持有人大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与公司型基金相比,契约型的持有人风险更大一些而且权力也小了很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在决策时会更加谨慎,同时他们也希望审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也能出具一系列其他的相关产品来满足其需求,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

        三、弥补基金审计报告的不足

        潜在的投资者是否购买某种基金,基金持有人是否继续持有该种基金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内部控制的好坏、基金的真实投资类型、该基金经理人的背景以及其是否尽职等一些因素,而这些信息均无法从会计报表中获取。通过上面的讨论本人认为审计师在基金的审计过程中除提供针对会计报表的报告外,至少还需要提供以下三种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基金投资风格报告、基金经理人尽职调查报告。

        (一)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对于类似基金这类的金融实体其内部控制设计的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是关系到基金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而内部控制与审计的关系是,内部控制既是被审计单位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重要工具,也是审计师用以确定审计程序的重要依据:(1)审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不论被审单位规模大小、都应当对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充分的了解。(2)审计师应根据其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了解确定是否进行分析性程序以及将要执行的分析性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可见审计师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据内部控制的好坏决定是否利用以及利用的程度,如果利用内部控制发生的成本大于节约的成本那么可以不去利用,从而执行更多的实质性测试。因此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情况的好坏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类型。基金持有人不能仅仅关注会计报表上的数字而不关注其内部的情况,因为对于基金来说其投资过程比投资结果要重要得多,而投资过程控制的好坏是反映在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方面上。所以对于审计师在对基金这类金融实体提供的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基金类型的报告

        基金在设立时都有自己的定位,按照美国ICI的事前分类标准把所有的基金分为成长型、收益型、和成长收益型三种。不同类型基金定位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如风险偏好型投资者会选择成长型基金进行投资,风险规避者会选择收益型基金进行投资。并且不同类型基金所面临市场风险是不同的,如当本国经济形势看好时,理智投资者会选择成长型基金进行投资,因为此时在可接受的风险下会获得更高收益;但当经济形势不景气时,理智的投资者会选取收益型基金投资,此时在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获得稳定的收益。由此可见,基金的类型对投资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它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行为。

        我国基金都是在设立时在招募说明书中对所成立的基金进行定位,这种事前分类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环境了,因为基金在后来的运作过程中其风格发生很大变化,与原来既定风格不相符。如曾晓洁等在《基金投资风险和基金分类的实证研究》一文中对我国19997月之后上市的31只基金的分析中发现,其开始宣称的类型在后来运作中发生了很大改变,事前确定的风格并不能代表后来真实的投资风格。

        通过上面的讨论可以发现,按照事前分类法来确定基金的类型是不科学的,并且往往由于基金的实际类型与所标榜的类型不一致会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审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通过对基金所实际投资的上市公司的市值大小、P/EP/B、公司的成长性等一些指标来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投资组合总的特点再对基金进行分类,并出具基金类型报告。

        (三)基金经理人的尽职调查报告

        基金经理人的背景、其工作态度,在工作中表现如何、是否尽职,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潜在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决策行为。他们渴望知道基金经理人的工作状况、是否尽职,而且通过审计师出具基金经理人尽职报告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有效防止和限制基金经理人的不称职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1)我国基金是契约型基金,通过基金托管契约来协调各方权力和义务,这样基金持有人就不是公司的股东,就没有权力去查账和相关工作记录,对基金经理行为的质疑权,只能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行使,因此基金持有人无法获知基金经理人的工作情况的更多信息,而这些是基金持有人是否会继续持有该只基金的重要因素之一。(2)基金管理人是要收取管理费用的,基金管理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算,方法为:H=E×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用是很高的,拿一只规模30亿的基金来说,假设其净值当年变动不大,那么当年收取的管理费用大约为:4500万(30亿×1.5%)。这些管理费用的收取是要从基本资产中扣除的,所以基金持有人当然有权力去了解基金经理人的工作情况、是否称职等。★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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