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两权分离的经济体系中,要使监督有效,关键是建立对监督者的制衡机制。国有财产所有者是唯一的。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所有权监督的主体也必须唯一。政府部门不能以代表所有权监督主体的身份来审查国有企业,国家监事会不能与国家审计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必合二为一。民间审计处于第三者的独立地位,更容易反应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应由民间审计。同时,民间审计与委托审计人之间的制衡关系,使其对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审计也有比较优势。公司监事会代表股东进行过程监督。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主要是股东型的,由监事会监督董事必流于形式,因此设立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比设立监事会更为有效。当公司法人所有权与部分资产经营权分离时,在公司内部还应设立内部审计。
【关键词】监督 制衡 所有权监督 行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