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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收支审计(下) 第二节 社会保障审计
【时间:2003年01月02日】 【来源:】 【字号: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审计的概念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审计

  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二)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

  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二、社会保障审计的意义和作用

  (一)社会保障审计的意义

  1.保障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2.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3.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4.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5.促进接受社会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社会保障审计的作用

  1.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基础。

  2.有利于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有利于促进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机制。

  4.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防止资金流失。

  5.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维护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社会保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构成。社会保险基金具备法律强制性、社会政策目的性、政府干预性和社会化精算测定四个特点。我国目前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我国从1984年开始探索实行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1年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对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在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审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向职工所在企业征集,二是职工个人缴纳,三是政府补贴,四是基金增值收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的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企业缴纳的基金可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按职工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部分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自1999年1月22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1.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比例,擅自对企业减免征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 ②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③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的情况。

  ④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向企业套购商品,并以此抵顶养老保险费,造成少征基金的情况。对企业以实物抵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无对实物管理不严,造成挪用、私分的情况。

  ⑤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漏缴;是否按规定为承包人员、租赁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及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⑥企业有无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重复列支的情况。

  ⑦企业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有无将应缴养老保险费截留,用于企业其他开支的情况。

  (2)基金支出审计。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用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目前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项目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及救济费、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①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②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③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

  ④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如拒绝支付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⑤有无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离退休条件。

  (3)基金管理审计。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①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

  ②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帐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③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④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行为。

  ⑤对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的审计参照行政事业审计一节有关内容。 2.失业保险基金审计。

  失业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从1998年起,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2%,职工个人按1%),为保障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的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对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给予一定物质补助的专项基金。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正式建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发展,失业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大,正在从国有企业向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扩展。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不断提高,部分省份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失业保险和促进再就业的机制已初步形成。

  对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审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是财政补贴,四是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①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的问题。

  ②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随意减免企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③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④企业有无隐瞒工资总额,少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2)基金支出审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①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②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失业救济金支付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的问题。

  ③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④有无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⑤审计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其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各项资金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

  (3)基金管理审计。

  参照本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审计内容。

  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审计。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农村老年人口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从1991年开始组织试点以来,农村养老保险逐步推进发展,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0多个县开展工作。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对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基本原则是: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农民个人缴纳和村企集体补助的资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参加保险人员未来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主要取决于个人帐户资金积累的数额。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不直接使用,不能有短期行为,保证基金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实现保值增值。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①审查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并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有无错发、拖欠及克扣现象。

  ②管理机构有无挤占挪用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③管理机构是否将基金与单位经费分户储存,分帐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混淆资金的情况。

  ④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核算并足额下拨责任金和调剂金,有无混淆支出的问题。

  ⑤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其年终结余是否按规定结转。

  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合规、合法。

  ⑦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专项基金。我国建立职工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始于1994年,国务院决定首先在镇江、九江进行。1996年扩大试点,有50多个城市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使之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形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问题。

  ②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是否按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规定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有无互相挤占。

  ③审查医疗服务待遇的落实情况,如治疗人数、服务项目、用药标准、费用估算方式、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④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⑤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审计要点参照本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审计内容。

  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审计。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因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劳动者。我国50年代初制定实施了《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伤亡和患职业病的,由企业提供医疗、收入补偿和抚恤。1996年重新制定发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了改革,把保险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职工,并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规范了工伤保险的操作程序,使工伤保险向着把经济补偿、预防和康复结合起来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方向推进。该基金的来源有四个渠道:一是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各行业的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目前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二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审计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基金的征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范围的认定和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是否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③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留足风险储备金。

  6.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审计。

  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导致暂时丧失劳动力、停止工资收入,社会给予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创建于50年代,企业生育保险费由女职工所在企业支付,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城镇企业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1995年,我国政府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企业,到2000年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

  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生育保险费。

  ②生育保险费的支付是否合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与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③生育保险基金是否存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有无转移资金、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④经办机构提取管理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⑤用人企业有无欠付、拒付或虚报冒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二)住房资金审计

  住房资金是指国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或形成的其他资金。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实行城市福利性住房政策,弊端很多。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房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改变福利性实物性分配的体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新机制,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

  对住房资金审计的内容是:

  1.城市住房基金审计。

  城市住房基金是市(县)人民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专用基金。该项基金从同级财政现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和当地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渠道筹集。

  对城市住房基金的审计应注意: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投入是否及时到位,应转入城市住房基金的收入是否及时转入;主管部门对城市住房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拨入各部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有无挤占挪用问题。

  2.单位住房基金审计。

  单位住房基金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支付出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费用和出售住房时个人支付房价与住宅造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提租后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房租补贴。 对单位住房基金的审计应注意:审查企业是否严格按规定计提各项住房基金,并保证住房基金的专款专用;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是否按规定划转,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3.住房出售收入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计。

  ①审查各地是否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房改。

  ②审查出售公有住房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③住房出售收入是否按规定归集和管理,应上交的是否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留归各部门的是否按规定存储。

  ④住房出售收入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问题。

  ⑤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管理,有无收入不入帐、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⑥售房单位有无未经审批、不经评估自行售房,不按批准规定的范围和价格售房的问题。

  ⑦售房单位有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售房收入和利息收入。

  4.住房公积金审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条例》还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不能挪作他用。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审计的内容主要是:

  ①审查有关机构和部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基数和比例归集住房公积金,有无虚报职工人数,冒领财政补贴的问题。

  ②审查各单位、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来源是否正确。

  ③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公积金,有无挪用住房公积金搞其他基本建设或生产经营等。

  ④住房公积金是否按规定管理,其增值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入帐,有无违规收入、隐瞒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用,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上交财政后,再予以拨付使用。

  (三)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审计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是我国由国家财政支撑的对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孤老残幼、精神病人和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其中优抚安置属于国家的特殊保障,保障的目标应当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1997年国务院发出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1999年底前,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此项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审计的重点是:

  1.审查民政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有无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水平或降低发放标准、侵犯接受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对象利益等问题。

  2.审查发放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手续是否健全、合理合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有无以权谋私、贪污挪用问题。

  3.审查救灾支出是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管部门安排拨付资金是否及时,并真正用于解决灾民生活困难和地方灾后重建。其拨付和发放程序是否合理,有无漏洞。主管部门有无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的问题。

  4.审查接受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对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有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问题。

  5.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审计。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实施这项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城镇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专帐管理。对此项资金的审计要点应包括:

  ①各地政府是否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②民政部门是否按规定程序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③民政部门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问题。

  6.对民政系统自身开支使用的事业费的审计。参照行政事业审计一节有关内容。

  (四)社会捐赠资金审计

  社会捐赠资金是指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向我国科学研究、文化教育、抗灾救灾、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慈善事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金或实物。负责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部门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另一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金会。

  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收入审计。

  ①接收捐赠款、物的手续是否完备,凭证是否合规,有关帐证与款物是否相符。

  ②接收的捐赠款是否在银行开设专户,进行明细核算。有无多户存储,隐瞒帐户,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问题。

  ③接收的捐赠实物是否进行妥善保管,有无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坏变质情况。

  ④管理部门是否及时结转资金增值收入。

  ⑤ 接收外汇捐赠资金是否及时结汇。

  2.分配支出审计。

  ①分配、发放、使用捐赠款、物的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②分配、使用救灾款、物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或规定的用途发放使用,有无截留、挪用、私分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③管理部门有无对捐赠物资实行有偿调拨,变相出售,收取管理费、折价款、补偿金等,并将所得收入作为部门收入的问题。

  ④管理部门是否存在分配资金中间环节过多,层层截留,致使捐赠资金不到位的问题。

  ⑤管理部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捐赠资金等违纪问题。

  3.管理审计。

  ①管理部门银行帐户,会计核算、帐簿设置、凭证形式、记帐程序,以及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职责,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

  ②财产、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③资金分配、使用的报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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