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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07-3-22)
【时间:2007年03月22日】 【来源:】 【字号:
 
  江苏省纪检、组织、人事、监察、审计和国资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江苏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机制和制度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江苏自中办、国办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下发以来,十分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选拔、任用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确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相应地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江苏出台的《办法》正是为了适应这一新的要求,力求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办法》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并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职责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及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比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为干部任用的政绩依据之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差、问题较为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作出组织处理。同时,要将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档案,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依据之一。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证处理;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领导干部(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提出惩戒、预防的意见和措施。同时,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依据之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和日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同时,要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地区、部门、单位资产严重不实、擅自处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地区、部门、单位严重负债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办法》提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需建立的主要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对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向党委、政府提交综合报告,加强对普遍性、全局性和倾向性问题的分析,为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也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针对反映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二是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在审计结果运用中,要求各地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仅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而且还要把结果运用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与审计部门沟通,使党委、政府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及时了解情况。三是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督查制度。要求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于经多次督促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四是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制度。要求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要适时组织对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五是逐步实行公开问责评议制度。要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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