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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工作条例
【时间:2006年09月11日】 【来源:】 【字号:

 

  名称

  第一条 本组织称为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

  目标和职能

  第二条 

  第一款 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以下称“本组织”)的目标是:


  1. 通过交流公共审计领域的思想和经验,增进成员机构间的了解和合作。


  2. 为政府审计人员的科研、培训和进修提供便利,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


  3. 成为本地区公共审计领域的信息中心和联系世界其他地区审计组织和机构的地区性纽带。


  4. 增进各成员机构的政府审计人员之间和地区组织之间的密切协作和兄弟关系。


  第二款 本组织的职能是:


  1. 召集会议和研讨会,交流公共审计领域的思想和经验。


  2. 鼓励和推动研究工作,出版审计及有关领域的研究论文和专业文章。


  3. 履行实现本组织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责。

  最高审计机关

  第三条  “最高审计机关”系指任何履行最高政府审计职能的国家机构,不论其任命、构成或机构的情况如何。

  成员

  第三条 本组织的成员由创始成员、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组成。

  创始成员系本组织章程的签署国。

  成员系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成立后自愿加入,同时又是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员的亚洲国家最高审计机关。

  非正式成员系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成立后自愿加入,但须等待批准成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员的亚洲国家最高审计机关。

  成员的退出

  第五条

  作为本组织成员的最高审计机关如欲退出本组织,须通过秘书长向理事会提交退出通知。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该机构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

  第六条 本组织的机构是:

  1. 大会

  2. 理事会

  3. 秘书处

  4. 审计委员会

  构成

  第七条  大会由代表本组织各成员机构的各国最高审计机关首长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组成。

  观察员

  第八条 

  第一款 成员还可以派出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

  第二款 非本组织成员的亚洲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以及在目标同本组织及其科学、学术团体相尽的国际组织,经过理事会批准,可以派出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

  会议

  第九条 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果理事会一致要求或者本组织全体成员的多数提出要求,还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但要求召开修改章程的特别会议至少须在会前三个月将召开此类会议的通知,包括提出的修正案,送达所有成员。

  责任

  第十条 大会的责任是:

  1. 制定为实现本组织的目标所必需的方针政策;

  2. 给理事会和秘书处布置具体任务;

  3. 制定本组织的工作条例,规定大会和本组织其他机构的议事规则;

  4. 决定下次大会的东道国;

  5. 决定成员机构每年的会费;

  6. 批准理事会提交的三年预算;

  7. 处理理事会提交给大会的其他事务;

  8. 审批审计委员会关于本组织帐目的报告;

  9. 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来处理亚洲各国最高审计机关之间的地区性合作事务;

  10. 从大会成员中选举主席和秘书长;

  11. 从大会成员中选举理事会成员;

  12. 从大会成员中选举两名理事会以外的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

  主席

  第十一条  大会主席主持大会的所有会议并负责日常工作,直至下届大会正式选出其继承人为止。

  表决

  第十二条 

  第一款 每一位成员机构(非正式成员除外),不论其向本组织委派多少代表,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款 大会全体成员的简单多数即构成召开大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大会的决定可由参加会议和表决的成员的简单多数作出,如果两种意见票数相等,主席有最终决定权。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大会的工作程序由大会批准的议事规则规定。

  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关,由下列成员组成:

  (1) 上届大会例会东道国最高审计机关的首长。

  (2) 下届大会例会东道国最高审计机关的首长。

  (3) 秘书长。

  (4) 一名指定成员,由理事会根据该成员机构对亚洲审计组织所做的全部专业贡献进行任命。

  (5) 不包括非正式成员在内的其他由大会推选出的另外五个成员机构最高审计机关的首长,他们在本届任期结束后可选择再竞选一届的任期。

  会议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其时间和地点由理事会成员的多数决定。

  第二款 由秘书长或理事会至少四名成员向主席提出要求,即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其时间和地点由主席决定。

  第三款 至少五名成员出席,方可构成召开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第四款 对任何事项所作的决定,必须由至少五名成员通过。

  主席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主席是首席执行官,应由上次大会例会东道国的最高审计机关首长担任。主席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直至新任主席就职。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会议程序由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规定。

  理事会的职能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

  1. 根据大会批准的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本组织的方针政策。

  2. 设立具有特殊目的和执行特别项目的专门委员会,并为这些委员会规定议事规则。

  3. 批准本组织的年度财务计划、预算及其实施;批准提交给大会的三年预算方案。

  4. 审核关于本组织财务帐目的报告。

  5. 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所做的事项和决定。

  6. 在大会的每一次会议上提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主席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主席负有下列职责:

  1. 贯彻理事会的决定。

  2.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指导和协调本组织的活动,并向理事会报告。

  3. 代表本组织,同各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进行交往。

  4. 尽最大努力使本章程及条例得到切实遵守,使本组织既定的原则和目标得以贯彻实现。

  5. 与从事审计业务或对政府审计感兴趣的国际的、地区的及各国的组织进行协作。

  6. 在大会期间,向大会报告本组织的工作情况。

  7. 履行与其职务、本组织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相一致的其他职责。

  负责人和所在地

  第二十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是本组织一个成员的最高审计机关首长,由大会选举产生。

  秘书处设在秘书长所在国。

  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负有下列职责:

  1. 协助理事会完成各项任务。

  2. 拟定各项活动计划和方案,提交给理事会主席。

  3. 制订年度的及三年的财务计划和预算,提交给理事会;三年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提交大会。

  4. 根据理事会或主席制订的方针,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掌握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的活动。

  5. (1)举办符合本组织目标和方针的研讨会和其他活动;


    (2)与诸如最高审计机关世界组织培训发展委员会(IDI)及日本政府审计基金会(GAF)等外部机构联合举办研讨会和其他活动。在举办此类活动时,须根据理事会或主席制定的方针政策,与这些机构签订合约、协议或备忘录。

  6. 使主席随时了解应予注意的重大事项。

  7. 获取各成员机构的报告和文件;研究这些文件,并根据所收到的提议向主席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

  8. 沟通各成员机构间的日常联系,传播必要的信息。

  9. 会同主席共同签署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颁发的各种证书。

  10. 担任理事会的秘书,保存理事会会议的正式记录。

  11. 保管所有帐目、记录和档案。

  12. 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编制并提交财务报表以供审计。

  13.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年度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的财政年度为日历年度。

  经费筹集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本组织的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1. 成员机构交纳的500美圆入会费。

  2. 成员机构每年交纳的会费,其金额等于各成员机构向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每年交纳的会费数额,但不能低于500美圆。

  3. 在大会核定和要求的会费之外,任何成员机构自愿增加捐献的款项。此类捐款可指定用于本组织的特定活动,也可不限定用途。

  4. 同本组织的宗旨有关联的国际组织的援助、补贴、赠款和捐款。

  5. 本组织出版刊物所得收入。

  第二款 各成员机构应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时将其年度会费汇至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所在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应为秘书处提供行政人员和办公地点。

  秘书处办公室的费用由秘书长担任首长的最高审计机关负担。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举办大会例会或特别会议以及理事会会议而发生的一切行政费用由主办上述会议的成员机构负担。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之前,秘书长应将全年活动预计费用的预算草案提交理事会审批。

  秘书长在理事会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可全权处理财务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主席及成员、秘书长及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旅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其各自所属的最高审计机关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  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秘书处应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表。提交之前,秘书长应从其所在的最高审计机关挑选一名审计师,对该报表进行正式审计。

  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审计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以外的两个成员机构组成。当选的成员机构的首长如不能亲自参加,可以委派代表代替。

  第二款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能:

  1. 每三年对本组织的帐目进行一次审计。

  2. 在三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大会提出审计报告。

  秘书长应为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提供其所需的任何资料,并协助审计委员会完成审计任务。

  第三款 在接到三年帐目已准备齐全可以审计的通知后,审计委员会即应开始工作。此类通知应由秘书长在该三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发出。

  第四款 审计委员会自行决定其工作程序。

  修改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应由出席大会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简单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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