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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办制定审计行政争议处理办法(07-12-3)
【时间:2007年12月20日】 【来源:审计署法制司 】 【字号:

  为完善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快速有效处理行政争议,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近期制定了《审计署昆明特派办审计行政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经过“三五”、“四五”普法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昆明办职工尤其是办领导班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气氛浓郁。随着我国《审计法》的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外部的行政法制环境日趋成熟。虽然昆明办建办以来,一直非常重视审计质量,从未出现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政府裁决等行政争议,但昆明办已经意识到在行政争议处理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因此昆明办集中力量,经过近三个月的调研,出台了该《办法》,做到未雨绸缪,制度先行。

  二、组织领导到位。《办法》成立了以特派员或主持工作的副特派员担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办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处理审计行政争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法制处负责人。具体事务由法制处商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处办理。同时强调业务上应加强与审计署法制机构的联系并接受其指导。

  三、应对措施到位。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了审计决定的救济程序,即被审计单位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提请政府裁决。针对三种救济程序,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程序、证据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法》制定了不同的应对处理措施。

  四、责任追究到位。《办法》规定在履行行政争议处理决定后,出现属于审计质量责任事故的情形时,应按照《审计署昆明特派办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保持了与有关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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