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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审计署令第12号)
索 引 号 | 00001854-5/2020-00039 | 来源机构 | 审计署 > 法规司 |
标 题 |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审计署令第12号) | ||
生成日期 | 2020年09月21日 | 文 号 | 审计署令第12号 |
主题分类 | 审计法规 > 规章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12号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 计 长 侯凯
2020年9月21日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
二、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综发〔1996〕369号)。
三、废止《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审法发〔1996〕357号)。
四、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
五、废止《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第1号令)。
六、废止《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七、废止《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审计署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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