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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国际审计学院马志娟:推行环境责任清单 建立审计问责机制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1日】
【来源: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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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以建设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为目标,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制度背景下,以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质——责任清单为切入点,从政府部门权力结构的组成和权力运行机制入手,清晰界定政府部门环境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受托环境责任,明确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责任目标,构建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同时建立环境责任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的问责机制。


一、建立环境责任清单制度,界定政府环境责任


根据授权原则,政府部门被授予财政财务管理权、实物资产管理权、人力资源管理权、业务职能管理权等“四项”权力。其中前三项权力属于内部资源管理权,是政府内部配置资源的行政权力,而业务职能管理权是政府配置社会资源的权力。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等”原则,政府部门还应承担与权力相对应的“四项”责任。


环境责任的界定应遵从上述政府权力结构,划清环境责任边界可以确保政府环境相关部门行使权力时不越权、不闪权,同时在履行环境责任时不越位、不缺位。领导干部作为承担受托环境责任的人格化核心主体,其个人环境责任是对环境方面的决策、执行的信息报告,行为过程,活动绩效等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清晰界定环境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确定政府环境相关部门的环境责任清单,并且确保此清单覆盖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二、构建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落实与评价政府环境责任


以环境责任清单为基础确定受托环境责任履行的责任目标,将此目标作为环境绩效的评价标准。这一全新的理念突破了以往“将绩效等同于纯经济效益”的局限,使得环境绩效审计的范围更能全面覆盖政府部门环境责任的履行,有利于对党政领导干部环境责任履行(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问责。


以环境责任清单为起点设计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对环境责任进行量化,可以纠正环境责任在公共受托责任体系中缺位,解决环境责任“界定难、定性难”问题。这不仅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提供依据,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而且可以运用于国家审计实践,实现环境绩效审计从“事后监督”到环境责任履行全过程监督的转变,推动审计实务的发展。


三、建立环境责任问责机制,运用环境责任评价结果


在环境责任清单实施、环境绩效审计评价结果对环境责任履行绩效认定的基础上,对责任目标完成好的情况进行激励,重点对环境责任目标完成不好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保障环境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形成“激励-约束相容”的长效环境责任问责机制。


构建以政府环境绩效审计为起点,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司法为中枢的常态化问责机制,改变国家审计只对“环境责任事故”进行被动地事后追究的现状,对环境责任履行(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未达成责任目标情况进行问责,将问责机制渗透到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权力层面的治理要素参与国家环境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关系在可持续发展观下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博弈和平衡,要对履行受托环境责任的不同类型的组织和单位进行问责,尤其是对人格化核心主体领导干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环境治理具有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在我国通常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审批和监督,在这种多重领导监督体制下,各个部门工作不协调也会造成监管不当和失控。因此,有必要建立跨行政区域审计机关的协同问责机制以及审计机关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协同问责机制。(马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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