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视点 > 正文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应红:以问题为导向 进一步改革完善矿产资源管理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5日】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字号:【大】 【中】 【小】

2016年年初,审计署公布了对辽宁等6省区的煤炭、有色金属等1724宗矿业权及矿产资源相关资金管理的审计结果,在肯定有关地方及部门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等工作的同时,指出有391宗矿业权存在矿业权审批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转让或收购矿业权、国有资产流失、违规利用勘查资料获取或开发矿业权、资源资产保护责任不落实、矿产资源收入征缴使用不规范等主要问题。客观地讲,审计署审计出的这些问题大量存在,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个人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与过去十年矿业经济火热有关。过去十年间,受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我国矿业经济发展迎来了“黄金十年”,多种经济类型企业涌入矿业领域,矿业权出让转让数量剧增,矿业领域投融资形式多样,这些都是以往管理中没有遇到的。另一方面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我国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及三个配法规颁布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政策导向以鼓励勘查开发为主,发展矿业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准入门槛低,对产生的新形势新问题准备不足,对许多新出现的经济行为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的行政监督,这样就形成了矿业经济发展与管理制度滞后的矛盾。虽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台了大量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总体上属于应急性的,缺乏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缺乏前瞻性和大量的科学研究支撑。另外,在新老制度衔接时,管理人员政策水平并没有及时跟上,也是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

针对存在的问题,个人认为,应大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通过深入研究,重新设计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完善制度。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正在推进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要方式的矿业权竞争出让,降低人为因素干扰,压缩权力操作空间,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市场秩序。二是加强监管。加快推进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工作,合理调整部、省两级的矿业权审批权限,减少部级矿业权审批事务性工作,腾出时间、精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和研究解决问题。三是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修改。加强矿业权管理需要依法有据,但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明显存在不足,如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规定不明确,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税费、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要求等与现实做法有很大不同。若要从根本上解决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从而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张应红)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