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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贫困问题研究中心吴国宝:精准扶贫背景下扶贫审计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6日】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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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我国现阶段扶贫工作的基本方略。实现精准扶贫是一个超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扶贫开发各参与方、扶贫对象进行良性互动、紧密协作、共同持续努力,需要从对象识别到扶贫项目和资金计划、项目实施、监督考核和脱贫验收全过程,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理念和要求进行设计和落实。其工作量之大、工作细致要求程度之高、需要突破的政策和体制性障碍之多、创新任务之繁重,在我国农村发展的历史上可能是空前的。在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负责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监督的扶贫审计肩负着重要、特殊的使命,也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

如何解决精准扶贫创新产生的“触电”问题

全面实行精准扶贫,在我国扶贫开发历史上是一个全新的尝试,需要在扶贫理念、方式方法、监管等方面进行切合需要的诸多创新,需要也必然会产生不少与现行政策和规定相冲突、不一致的做法。而审计是根据已确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标准,来履行其审计监督职能的。这就要求扶贫审计合理处理好审计标准和纪律的严肃性与问题处置的灵活性之间的关系,既要严肃处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又要保护扶贫开发部门尤其是基层组织根据精准扶贫的需要开展扶贫创新的积极性。具体来说,在保证资金安全、全部扶贫资金真正用于扶贫活动和确保扶贫对象受益的前提下,根据结果导向的原则,支持各地根据需要调整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所进行的创新。在这方面,审计机关始终是态度坚决而明确的。审计署在主动公开的《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的意见》等多份文件中,要求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始终坚持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既不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旧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始终坚持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定性判断的标准,做到“三个区分”,把握好严格依法与实事求是的关系,客观审慎做出结论和处理,推动建立完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如何解决资金绩效审计中面临的部门协作和信息缺失

对扶贫资金绩效的全过程审计是扶贫审计保障实现精准扶贫的关键所在。而面向精准扶贫的扶贫资金绩效审计,面临着不同于常规审计工作的条件和要求。除了前述扶贫创新所产生的审计标准问题以外,在审计所依靠的信息和部门协作方面,也有其特殊性。监督审计扶贫资金使用是否精准的前提,是评估扶贫对象识别是否精准。而扶贫对象识别所需要的信息远远超出审计部门可能掌握的范围,这就要求在审计过程中,既要利用审计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排除,又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和信息分享。

如何解决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的“蚁贪”处置面临的法律、纪律不完善问题

精准扶贫使扶贫资金全方位下沉到村入户,这也相应地增加了部分乡村基层干部向扶贫资金伸手的可能,在少数地区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所谓的“蚁贪”。这些“蚁贪”们也许侵占的资金数额不是很大,但是涉及的人数较多、基层农民更容易亲身接触,因而影响有时甚至更大。可是不少“蚁贪”涉案金额可能达不到刑法追责的低限,而且人数相对比较多,处理起来耗费的时间会比较多,这对扶贫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少挑战。对此,除了需要完善有关的法律和纪律之外,鼓励扶贫资金和项目计划和效果的就地公开,更多地接受农民和社会的直接监督,可能是解决扶贫审计中发现的“蚁贪”处置面临一些棘手难题的可选办法。

如何解决扶贫审计面广、点多、时长与审计力量不足之间的冲突

精准扶贫使扶贫审计不再局限于扶贫资金的管理部门,而是要深入到资金使用的12.8万个贫困村、数千万扶贫对象以及其他参与扶贫的众多企业和单位。扶贫审计面广、点多、耗时长的特点,与专业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日益凸显。这要求审计部门在适当增加扶贫审计力量的同时,创新扶贫审计的方法。在开展常规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审计和抽查审计,并逐步探索快速审计和委托社会专业力量开展审计的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履行扶贫审计在精准扶贫中所承担的职责。(吴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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