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遏制骗房骗补须用好法律武器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8日】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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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审计署公告了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发现依然存在保障房“空置”、建设资金被闲置、骗取保障房资格等老问题。其中,全国有5.89万户不符合条件的城镇家庭骗取住房3.77万套、住房补贴超过6000万元,极大影响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正义。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资源,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项福利制度在一些地方变形走样,被一些心怀不轨者用来谋取私利。保障性住房无论租住还是售卖,其价格都远低于市场价。正是基于这一特性,许多不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想方设法“调低”家庭收入,意图骗取保障房购买资格或住房补贴。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利用保障房政策漏洞,把这一原本指向困难家庭的福利用于为已服务,“按干部级别量身定做”经济适用房。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地方曝光了开着豪车住保障房、租赁到廉租房即刻转租获利、个别工作人员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骗购骗租等现象,严重违背了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初衷,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都是一种极大的伤害。事实也再次证明,再好的制度设计,如果缺乏有效监管,最后也会沦为坏制度,酿成更大的不公平。

查看审计结果会发现,每年都有大量的骗房骗补家庭,20134.75万户,20144.4万户,20155.89万户。为什么这一问题迟迟得不到根治?除了房管部门监管不力,更根本的原因是骗房骗补的成本太低,所以会有那么多不符合条件者企图蒙混过关。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勃兴,保障房和商品房的差价越拉越大,从数十万到上百万不等。目前,对于骗房骗补者的处罚,还主要依托行政手段,包括退房退补贴、3-5年内不能再申请、罚款等。这些处罚相对于保障房的巨大溢价空间,太过软弱无力,有的地方仅仅是罚款5000元了事。如果说事前监管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绝对有效,那么事后惩处理应全力出击、以防后效。而现实情况却是,事后惩处不但不能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起到恶劣的示范效应。鉴于此,遏制骗房骗补还须引入其他更加严厉的惩处手段,用好法律武器无疑是一个正确选择。

骗房骗补既然是骗,是否适用于诈骗罪?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解释,其中有一条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这应该是以诈骗罪惩处骗房骗补行为的法律依据。但实际上,截至目前还没有一个骗取保障房的人受到刑事处罚。相反,却有骗房者起诉房管部门的。今年6月,广州一男子“装穷”骗经适房,后来被查出退房后竟还告到法院。这是何等的讽刺?而在保障房政策实施比较好的香港和新加坡,任何人虚报资料骗取住房的行为即属违法,定罪后将面临罚款和监禁的惩处。这也是两地较少发生骗房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今在大陆司法实践中,不少骗取医保、骗取低保的案例都被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危害明显更大的骗取保障房行为也理应入刑。唯有如此,才能提升违法成本,也才能捍卫法律刚性。

任何事情,只要成本小于收益,总会有人铤而走险。保障房乱象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当务之急是用好法律武器,构建严厉的追责和惩处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规范,堵住监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骗房骗补、变相福利分房、失职渎职等问题“零容忍”,让违法违规者付出高代价,确保保障房政策真正惠及困难群众。(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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