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七条政策干货护航创新——我省科研经费审计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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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 张茜 通讯员 刘明亮 实习生 彭晓霞

省审计厅出台的《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备受关注。昨日,省审计厅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

尊重科研规律,变过程审计为结果审计

“以往审计标准都是严格按照既有政策法规执行,而此次《意见》明确,对于科研经费审计的标准要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重大改革方向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作为审计评判的标准。”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处长秦防修表示,对于审计工作而言,这不仅是思想观念的转变,更是方向性转变。

他解释,既有政策法规有一定滞后性,如果审计部门一味严格遵照此标准,不符合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提出来的要为科研经费“松绑”的要求。

为此,《意见》明确要搞好“三个区分”。如,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等。

在审计范围上,以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为标准。财务关系属于省级财政的单位,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都由省审计厅审核,但纵向经费涉及中央财政或中央各部委的,国家审计署以及各部委也有审核权限;同样,中央在鄂单位的科研经费原则上由中央机构审核,但涉及省财政资金的,省审计厅也有审核权限。“在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将从过程审计转变为结果审计。”秦防修说,对各地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因地制宜实施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探索与创新举措,只要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审计部门将坚决支持。“今后,在对科研经费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有新的管理办法出台时,审计部门都会执行新的标准。”秦防修表示。

与此同时,对于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借科技创新之名,以权谋私、截留侵占、贪污私分等问题,审计也将严肃查处。

承认智力成本,人员激励绩效可不超过20%

“以往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中,忽视了智力成本的价值体现,《意见》承认智力成本,并逐步实现它应有的价值。”秦防修表示。《意见》首次明确,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不超过20%,发放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的;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的享有比例不超过99%,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获得劳务收入不超过研发团队使用经费70%;尝试探索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等做法,审计部门将积极支持。“在以往的审核标准中,没有明确科研人员劳务费这一项,即使有些项目有,比例也非常小。”秦防修表示,这是首次明确不超过20%可用于劳务支出。

在他看来,以上三条政策含金量极高。第一条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二、三条则是湖北省率先提出。

同时,《意见》还要求,对于财政科技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自主调剂使用项目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的;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设备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的科研基建项目未经审批但已备案的;差旅费、会议费开支执行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开支标准的,审计都要予以支持和认可。

审计部门是监督者,更是建设者

以往,审计部门总是让人感觉高高在上,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其实这是误解。”秦防修说,审计部门不仅仅是监督者,更是建设者。

他表示,今后科研经费审计中,将重点关注中央和省各项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我省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政策措施的进展和效果等。同时,对政策界限和问题定性掌握不准、审计执法不切合实际,而干扰或影响科技创新的,省审计厅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通过科研经费的专项审计,能发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让流程等配套制度是否完善等。”秦防修说,以后,全省审计部门将分析制约我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度缺陷及管理漏洞,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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