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排除地方制约是审计权独立之本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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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对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部署和安排,明确提出要让审计部门脱离地方政府制约,有效地行使审计权力。(12月9日《新华每日电讯》)

审计权依法独立行使是宪法原则。宪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法亦有类似规定。赋予审计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因为,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国有企业。如果没有审计权的依法独立行使,那么,面对握有行政实权的特殊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职能就难以充分有效发挥。

自1994年审计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审计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在对国家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的例行审计中,发现了不少违反财经纪律甚至违法的事件,为国家财政挽回了大量损失,相关人员受到了处理,受到了社会舆论的肯定。但目前,我国审计工作的状况是,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业的审计有力,而对地方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计较弱。这种问题的出现,主要缘于审计权受到地方政府制约,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此次印发的《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明确提出了让审计机关脱离地方政府制约的改革要求,可谓抓住了让审计权依法独立行使的“牛鼻子”。

目前,我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的审计机关,其领导人员都由当地政府任命,且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经费开支等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统管审计机关的人财物,最直接的弊端就是让审计机关处于听命于同级政府的尴尬境地,导致审计机关有权对同级政府部门进行审计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审计监督走过场、流形式等饱受诟病的顽疾自然难以根除。因此,排除地方政府制约,让审计权依法独立行使,实乃题中之义。

任何法定职权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及功能,都须以不受其他权力制约而独立行使为前提,审计权亦然。针对审计权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实弊端,《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提出了强化上级领导、省级统筹地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任命、人员机构编制和经费预算等人财物垂直管理的改革举措,走出了让审计权依法独立行使最为扎实的第一步。这些改革举措一旦落地生根,必将使审计机关脱离地方政府制约,无疑为审计权的依法独立行使、确保职能的充分发挥奠定了制度保障。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破除地方政府制约,确保审计监督体制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相适应,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审计制度改革的根本所在。目前,审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启动,相关责任部门应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不折不扣地将改革具体部署落到实处。如此,制约审计权独立行使的沉疴痼疾才能得到真正革除,审计机关成为经济发展“助推器”的正能量才能得到充分释放。(作者: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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