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报: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六大内容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9日】
【来源:东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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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央编办、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刚公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部署。图为当日在北京拍摄的会议现场。 新华社 图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

  中纪委 中组部 中编办 监察部 审计署 人社部 国资委

  审计监督重点

  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领导干部共计22.91万多人,有2580多人被查办。
  早报记者 姚文逋

  经济责任审计再颁重要法规。

  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最新出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这份共8章60条的实施细则,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以及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方面,首次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据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介绍,这一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7个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

  新华社昨日播发评论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等内容,尤其提到要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为推动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添一把火,为推动权力入笼加把锁。

  细则首次明确,建立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轮审制度,即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细则还列出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同时,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同步经济责任审计。对此,张通解释说,虽然一些主要负责人并未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却实际履行企业经营管理等重要职责,并对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细则还指出,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多位专家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实施细则的出台可以使领导干部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更加谨慎,避免“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用债务换政绩的现象,可以促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提高现代治理能力,提高经济工作领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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