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每日电讯:经责审计6年,近900干部被降免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公布,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审计,将推动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9日】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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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记者董峻)在28日召开的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央编办、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总结了近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就贯彻落实刚公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部署。

经责审计6年,2580多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领导干部22万多人次,其中省部级160多人次、地厅级4600多人次、县处级5万多人次、乡科级17万多人次,查出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1000多亿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有2580多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890多名领导干部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撤职等其他处分;根据审计建议,有关方面健全完善制度2万多项。

据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介绍,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已实现了“离任必审”,任中审计力度逐年加大,建立了5年轮审制度安排;各地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基本实现离任审计全覆盖,一些地方还探索了对监管企业副职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了子企业和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机构编制管理纳入经责审计,推动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确定,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央编办副主任何建中对此表示,这是一项新的制度规范和工作任务,有利于保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任务的完成。

何建中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本届政府内做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经过半年多工作,各省(区、市)按照现有行政编制数和2012年底事业编制数为控制总量的要求,报送了减编控编方案。目前中央编办正在抓紧进行分析、研究和审核。方案经中央编委批准后,将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何建中表示,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超编进人、擅自设立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这些问题相对在市、县两级和事业单位更突出。开展这项审计工作,对执行机构编制规定和纪律提出了更刚性、更具体的措施和要求,能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增强机构编制的约束力。

今后经责审计重点:反腐、改革、发展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确定,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廉洁从政相关要求作为重要审计内容,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当和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事项。

刘家义说,尤其是在当前,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目标,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任务要求,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杨士秋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加强同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纪律惩戒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积极探索健全干部监督体制、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在联系,使公务员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衔接。

孟建民表示,针对一些屡查屡犯问题,国资委将积极推动长效机制建设,重点是建立适应市场化、国际化要求的薪酬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监督检查。

■细则明确六大内容

据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记者高敬、董峻)中国政府网28日公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以及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方面,首次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

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建立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轮审制度,即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细则还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同时,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同步经济责任审计。此外,根据细则,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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