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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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5〕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珠海是我国经济特区,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和滨海风景旅游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珠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重点加强对中心城及外围组团的规划统筹,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82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重点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基础上,优化镇村体系和农村居民点布局,推进城乡一体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0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05平方公里以内。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稳步推进“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和城市有机更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深化珠港澳合作,加强与中山、江门等城市的区域合作,提升珠江西岸整体发展水平。做好全市域的空间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并严格保护,加强对滨海岸线、水系、湿地的规划控制。提高乡镇和村庄的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要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预留好各类设施用地并加强规划控制,保障建设实施。要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着力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重点提高城市应对洪涝、台风和地质灾害的能力。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住区建设,引导城市转型发展。加强对凤凰山、黄杨山、淇澳岛红树林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目标纳入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要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创建宜居环境。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唐家湾镇、斗门镇、网山村、荔山村、斗门古街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宝镜湾遗址、陈芳家宅、杨氏大宗祠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结合海岸线形态形成海湾型城市格局,提高海岸带的城市环境品质,保留自然山体,构筑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重点控制沿海的城市天际线,形成“山、河、海、城、田、岛”整体景观格局,体现亚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特色。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珠海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珠海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珠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珠海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珠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5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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