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3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这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社会公平,让农村居民获得便捷、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针对乡村医生队伍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意见》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围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意见》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功能任务。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二是加强执业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规范开展考核。三是优化学历结构。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定向培养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支持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四是提高岗位吸引力。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鼓励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规范开展岗位培训。五是转变服务模式。探索实施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六是保障合理收入。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今后继续重点倾斜;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七是建立健全养老和退出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养老待遇,同步建立退出机制。八是改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意见》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落实资金投入,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