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来源:重庆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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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省市之一,重庆市审计局高度重视投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和胡泽君审计长在全国投资审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提出的新要求,在去年已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审计机关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基础上,针对投资审计定位、统一计划管理、质量控制、风险防范和中介机构管理等问题,按照“准确定位、统一管理、突出重点、细化措施、防控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区县审计机关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无论是投资审计对象的确定,还是审计程序、审计取证、审计处理等,都要严格依照法定范围实施。《通知》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通知》明确,要坚持突出重点,坚持质量优先、有所为有所不为,科学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努力做到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资源能力相匹配。市审计局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审批”原则,强化对区县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对区县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计划按送审投资额划分为:市审计局审批计划和委托区县政府审批计划,实现统一管理下的分类审批。既通过抓重点的方式来实现全市投资审计计划统筹管理,又充分考虑区县审计机关服务地方政府的实际。其中,限额划分标准是在对40个区县近两年开展投资审计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项目投资情况,充分考虑了地区差异性,划分三个片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少数区县的特殊情况和未来投资环境变化。《通知》同时要求,区县审计机关每季度和年终应向市审计局上报全部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投资项目计划。

《通知》要求,纳入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应在建设业主单位结(决)算的基础上开展,对建设业主单位送审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应进行审查。对建设业主提供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向其提出补充完善的明确意见,在未补充完善之前不得实施审计。《通知》明确,达到项目送审条件的基础资料一般应包括建设项目经审核并签章完善的工程资料、建设项目的前期资料、项目用地资料、承发包资料、合同资料、结(决)算相关证明资料、工程价款支付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测验收资料、签章完善的施工图及竣工图等十个方面。

《通知》明确,要转变投资审计方式,要由工程结算审计为主向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为主,结算审计和跟踪审计为补充的审计方式转变,坚决杜绝以国家审计代替业主单位的结算。审计过程中,项目的审计组长和主审必须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必须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执行现场管理、取证和质量核查。委托审批计划项目由区县审计机关确定审计方式,可聘请中介机构或工程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实施应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的基本要求,做到质量可靠、程序合规、风险可控。

《通知》要求,要坚持着眼长远,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和全面发展。要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应转变,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以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促进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提高投资绩效为目标,将投资审计的中心转向质量和效益。《通知》明确,要从单一的工程造价审计向“五审并举”转变:即审造价,揭示有无高估冒算,审定工程投资金额;审财务,揭示建设资金是否存在违纪违规;审管理,发现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建设单位不履职和不正确履职造成的损失浪费;审质量,揭示质量内控制度缺失、验收不合格带来的质量隐患;审绩效,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通知》要求,加强对投资审计中介机构选用的管理,对中介机构库实行管、用分离,制度规范聘用程序,防止随意指定哪个项目给哪个中介机构审计,减少人为操控因素,防范审计机关人员在中介机构管理环节的廉政风险。要规范中介机构选用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审计项目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在中介机构备选库内采取分类随机抽选、按轮次选用、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要对中介机构过程进行监督及质量考评,强调退出机制,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及廉洁合同的“双合同制”,规范社会中介力量参与国家审计的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通知》还对投资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投资审计工作经费支付方式和范围、依法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以及加强投资审计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要求。(刘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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