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走向“三位一体”格局(07-10-17)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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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湖北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形成了“党委、人大、政府领导高度关注,相关主管部门整体联动,审计部门加强跟踪督办”的整改工作格局,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迅速整改。自去年以来,湖北省审计工作报告中列举问题的整改率达到90%以上,一些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明显减少,全省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党委批示问责,人大督办检查,政府组织整改
 
    湖北省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自2004年以来,湖北省领导先后317次对审计情况作出批示,要求被审计单位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公开通报处理情况,从制度和机制上促进加强管理。其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批示57次。同时,湖北省人大也高度关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2003年以来,省人大每年都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作出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专门决议;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先后10多次组成工作组,对十堰、随州等地和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等20多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先后3次到省审计厅听取审计整改的有关情况,支持审计部门采取进一步督办措施。在省委和省人大的督促下,湖北省政府先后20多次召开省长办公会、专题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先后开展了治理教育乱收费、财政改革措施落实、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10多项专项整治活动。省政府领导还采取调研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亲自督办整改工作。如针对审计查出交通建设领域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比较严重的问题,分管副省长专程到省交通厅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省纪委、监察部门先后20多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成工作组,奔赴各地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省政府还先后4 次公开处理交通建设项目、长江堤防建设项目、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和少数省直部门存在的严重违纪问题。
 
    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密切协作,有关主管部门紧密配合,被审计单位主动整改
 
    审计整改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才能确保整改效果。近年来,湖北省各级审计机关普遍与纪检、公安等部门建立了经济案件移送处理制度。2004年以来,全省审计机关共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各类经济案件线索215件,大部分得到及时处理。该省财政、教育、水利、交通、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先后60多次向省审计厅反馈审计整改情况,并根据审计建议,出台了扶贫、住房公积金、三峡移民和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水利等专项资金管理,以及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招投标管理等制度和办法40多项,加强了对本系统、本行业部门的资金和项目管理。由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被审计单位配合整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大大提高。不少地方和部门、单位边审计边制定整改方案,边纠正存在的问题;有的不等审计结束,就主动与审计组沟通整改情况;有的单位负责人在审计结束后,主动到省审计厅汇报审计整改情况,或及时向省审计厅反馈整改工作进度。与前些年相比,审计整改工作的难度大大降低,进展明显加快,整改工作的力度和深度也明显加大。
 
    财政审计部门统一协调,机关内部密切协同,全力跟踪整改结果
 
    湖北省审计机关把审计整改纳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织部分,作为巩固和扩大审计成果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为了强化这项工作,该省审计厅建立了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督促整改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谁发现问题,谁负责督促整改,重大问题组织专班抓整改。其中,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由省审计厅财政审计处牵头,组织各业务处室对各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并汇总总体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和省政府报告;各业务处室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审计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财政审计处提供审计整改情况;省审计厅法制处、综合处等综合部门分别对审计移送案件和领导批示办理等情况进行汇总反馈。同时,对整改工作内容和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整改内容上,重点抓好对党政领导批示意见、审计决定、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和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经济案件线索的跟踪督办。在整改目标上,对领导批示,要求完全督促落实到位,达到省领导批示的具体要求;对审计决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100%地落实;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求当年纠正比例达到70%以上,次年达到90%以上,确实无法纠正或不能纠正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对移送的经济案件线索,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各级审计机关还建立了边审边改、跟踪回访制度,坚持发现问题与整改同步,做到“审、帮、促”并举,力争审计一个单位,督促整改一个单位,促进规范一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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