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市出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07-9-27)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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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力度,加快审计成果的转换,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体效能。近日,十堰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出台《十堰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十办发〔2007〕20号)。这是该市在继出台《十堰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之后又一项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新举措。

    一是科学设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方法、内容和标准,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结果运用等作了具体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分为审计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两部分。审计机关根据职业判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其它经济活动情况作出“审计结果评价”。在此基础上,根据领导干部历次接受审计、所在单位历次接受审计、其它项目审计和审计整改的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提出评价意见,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作出“综合评价”,作为综合运用审计结果的依据。
 
    二是审计评价内容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办法》规定,审计结果评价包括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等基本内容,同时还将对领导干部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控制度情况和个人廉政情况作出相应评价。
 
    三是审计结果评价标准可操作性强。《办法》规定了五个方面审计结果的相应档次和具体标准。在此基础上,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四个等次的标准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
 
    四是加大了审计评价结果的运用力度。为配合新办法的实行,该市还对2002年发布的《十堰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共有17条,进一步补充和规范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纪检监察机关职责除作为查办案件、追究纪律责任外,又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原有的职能合并,增加了根据审计问题提出加强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文明单位评比提出意见等,进一步拓宽了结果运用领域,同时增强了结果运用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提出建立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在原来的综合分析制度的基础上又明确了四项制度,即结果运用报告反馈制度、检查制度以及结果通报制度和向社会试行结果公告制度,有力地保证了结果运用的规范运行。

    新办法的实施,不仅明确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标准,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力度,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与干部选拨使用、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有机结合起来,而且使该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帮、促”三个环节上初步形成完整的审计体系,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始、有终、有用,更加有效地促进干部监督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源头治腐工作,促进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政勤政。(唐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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