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认真整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查出的问题(07-7-19)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9日】
字号:【大】 【中】 【小】
 
    2006年,审计署组织哈尔滨、沈阳、长春、济南4个特派办对辽宁省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该省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引起了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张文岳、副省长许卫国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责成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目前整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针对部分中央专项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审计调查报告中提到的救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退耕还草资金、渔用柴油涨价补贴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涉及到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审计结束后各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积极整改,并监督各市具体落实整改进展情况。

    二是对中央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监管等机制不够完善问题,严抓内部管理。就此问题该省进一步加强各厅局间和财政厅内相关处室之间沟通配合,建立中央专项资金使用会签制度;加强中央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对向中央申报的专项资金依据要充分,申报内容力求细化,为中央专项补助提供可靠依据;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监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审制度。

    三是针对地方财政层层滞留、结转部分中央专项资金问题出台专门文件。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结转问题,该省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结转的管理,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年终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829号),明确提出上级拨付专项资金应尽快下达,不允许结转下年,要求市级财政将上述资金及时如数下达到县区,并严格按照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税收返还、中央和省政府用于缓解县乡困难、“三奖一补”、农村税费改革、调资等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并对有问题的市将在年终结算时给予等额扣减财力的处罚。

    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该省还结合自身在管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存在的难点,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向财政部提出了改进中央转移支付制度的的建议。

    一是针对地方财政中央补助收入预算编报不完整的问题,建议比照《财政部关于2003年地方财政预算简表编报说明》的有关做法,在每年的12月上旬,将下一年度经常性的、固定性的补助通知各省,尽可能将中央专项补助编入预算,减小地方预算与决算之间的差额。

    二是对中央专项资金多头管理、设置交叉重复、中央部委对口下拨资金无法实施监督问题,建议财政部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统一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和审批制度,项目可以由中央部委进行申报,但是资金要由财政部统一下达,这样可以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规模效应,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推动作用。

    三是对部分确已脱离实际的专项资金,调整资金下达的方式,以经常性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形式下达,并对地方明确提出安排政策需达到的目标,提出相应绩效评价的标准,以便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此类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最终达到中央对此类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政策目的。(梁兵)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