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07-7-12)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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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提高审计效率,保障审计监督质量,山东省泰安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该《细则》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计划的确定、审计的程序、审计的具体内容、审计的方法步骤、审计报告的编写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每年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跨年度项目,作为“续审”项目列入本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对跟踪审计项目,市审计机关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市政府投资审计机构的组织下,具体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同时确定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项目相关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细则》规定,在审计实施前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等相关内容。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为实施审计奠定基础。审计中,市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市政府设立的工程指挥部等共同与项目单位建立例会制度,参与项目工程的组织,参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会议,参与有关的政策文件的制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工程情况,提出审计建议。审计组全面参与项目立项、评估、招投标、工程采购、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出具阶段性审计及结论和审核意见。
 
    《细则》重点规定了分阶段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审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等文件是否齐全;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和房屋拆迁许可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项目相关单位(代建、勘察设计、采购、供货、咨询、受托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及招投标代理等)是否按照招投标程序执行以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与项目相关单位是否依法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中标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专款专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10项具体内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重点审计: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项目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建设资金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被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差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等9项具体内容。项目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阶段重点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情况;待摊投资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情况;建安工程投资情况;财务处理情况;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情况;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项目投资效益情况等11项具体内容。
 
    《细则》要求,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审计组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由主审负责登记,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整改情况及审计成果等内容。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定期检查跟踪审计项目台账。
 
    《细则》还要求,项目跟踪审计结束后,市审计机关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情况、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市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杨金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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