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税局出台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审计工作规程(07-7-5)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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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审计法》、《税收征管法》和《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审计工作规程》,使全省地税系统配合审计的工作实现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该规程共分五章二十三条,从接受审计的重要意义,到具体责任分工;从全面、真实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到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都作了明确规定。

    规程强调,应切实加强对配合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分管负责人靠上抓,职能机构具体抓,建立配合责任体系、信息沟通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做到分管领导、职能机构、配合责任、信息沟通、服务保障五落实。

    规程规定,各级地税机关配合审计的工作,统一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接到审计通知书后,相关业务机构要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准备好审计所需的相关文件、报表、档案、电子资料等,并及时提供,不得拒绝和拖延。审计过程中,有关职能机构要及时解答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提供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对下属单位和纳税人的延伸审计。

    规程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按规定时限做好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的整改落实工作。对审计机关查出的应征未征,应缴未缴税款等,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连同滞纳金一并组织入库;对应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处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有关责任人,依法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合理性、建设性意见,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实现以审促收、以审促管,以审促依法治税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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