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常性审计制度(07-7-4)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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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促进加强基金管理和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山东省审计厅最近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署的部署要求,制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确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常性审计制度。

    近三年来,山东省审计机关每年都将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基金实施审计,审计面覆盖到省、市、县(市、区)三级。审计的重点,一是确认基金征缴的完整性,揭露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应收未收和征缴面较窄等问题;二是确认基金收入的真实性,揭露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收入等问题;三是确认基金支出的合规性,揭露挤占挪用、贪污侵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问题;四是确认基金资产负债的真实、完整、安全性,揭露和反映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以前年度挤占挪用基金的回收情况和往来账长期挂账的清理情况;五是评价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揭露违规运营及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等问题;六是查找和分析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为确保审计质量和效果,山东省审计厅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审计逐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负总责。加强现场管理,实行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严格审计程序,落实审计责任,对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漏查或瞒报重大问题的,以及违反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公告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结果,并把审计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纪律等,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或被审计单位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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