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淄川区出台重大经济事项财务收支事前审计办法(07-10-26)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6日】
【来源:山东省淄博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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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政府印发《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经济事项财务收支事前审计办法》,规定对区委、区政府或有关部门项目审批或拨付支出的资金,事前必须经区审计局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区委、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决定是否进行审批。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该区事前审计监督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办法》规定,重大经济事项是指区财政、区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涉及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预算内外收入、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社会保障资金、重要奖惩资金、政府采购等。具体包括:举借债务、签订经济合同、税费减免、基建资金拨款计划(预算)、对外投资、经济担保、政府采购计划、各项奖惩资金、部门财政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审签、公有资产增减变动,以及其他由区政府认为需要审计的重大经济事项等。

    《办法》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重大经济事项,在审批之前,申报单位要将全部申报资料报区审计局审计。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研究审批。确定范围内的重大经济事项,未开工项目不经过审计一律不准开工,已经竣工项目不经过审计一律不准付款。需要区委、区政府审批或研究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申报单位要将全部申报资料报区审计局审计,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区委、区政府根据审计意见研究审批。各部门的财政决算草案报区审计局审签,按照季度、半年分次进行或年终一次性进行审计,年终出具总的审计结论。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经过审签合格部门的决算作为区财政和人大批复部门决算的依据。

    《办法》对审计机关实施监督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一是审计内容要包括申报理由的真实性、申报条件的必要性、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申报预案的可行性。二是审计建议要载明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有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的审计结论。三是区审计局要加强对重大经济事项的事中、事后审计,发现有关单位应报批的重大经济事项未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审计的,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从严处理。

    《办法》同时要求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各单位的日常监督,将财政、税务、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农业等掌握税收征管、非税收入征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基建资金管理分配权的重点部门,财政收入较大、专项资金较多、举债较多的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列为重点审计对象,每年均安排审计,年内按季度、半年分次审计或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年终出具总的审计报告。特别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凡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吴佩宁、关华林、刘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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